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6版:新 闻

嫌疑人说被害人是摔死的,法医当庭驳斥

嘉兴一命案开庭,检察官请来鉴定人作证

  通讯员 佳剑 本报记者 许梅

  本报讯 “如果被害人是从1米多高的健身器材上掉下来,只能在一个平面上形成损伤,不可能形成颅骨严重骨折的情况,而被害人是左颞骨粉碎性骨折、双侧眉弓处挫裂伤,3处受力点均不在一个平面上,所以不可能是从健身器材上摔下来的……”3月13日上午,一起凶杀案在嘉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鉴定人出庭作证。此案的鉴定人,是桐乡市公安局法医老赵,他出庭就鉴定意见进行了解释。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饶甲与被害人饶乙是堂兄弟,两人共同居住在桐乡市某出租房。2015年12月26日晚上11点左右,饶乙下班后回到租房,因琐事和饶甲发生口角。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饶甲趁饶乙熟睡,使用木棒多次击打饶乙的头部致其死亡。随后,饶甲将饶乙的尸体藏匿于租房内北侧床框下,并于同年12月28日晚将尸体绑上石块,沉尸于租房门前的河中。经法医学鉴定,饶乙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庭上,公诉人通过多媒体示证展示了各项证据。面对铁证,饶甲只承认了沉尸的事实,对于使用木棒击打饶乙的事实却予以翻供、拒供。饶甲辩称:“饶乙是自己在健身器材上练倒立时不小心头部着地摔死的,我先前供述承认多次用木棒打他是我的气话。他摔下来后,我发现他死了,我怕他的亲人承受不住这个打击,所以把他沉到河里。”对于鉴定人的解释,饶甲说:“我对鉴定人的解释没有意见,但人不是我杀的。”而对于公诉人的提问“是否在公司、工厂上班”“有没有稳定的收入”“是否向公安报被害人失踪”等问题,饶甲均以“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

  嘉兴市检察院公诉处负责人介绍,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由此,嘉兴市检察院向法院申请了本案的鉴定人出庭作证,通过有23年工作经验的法医出庭,对鉴定结论作出解释,一方面有力驳斥了饶甲的辩解,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另外,嘉兴市检察院还联合该市公安局组织嘉兴市部分侦查人员旁听,引导侦查人员规范取证,确保侦查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检验。


浙江法制报 新 闻 00006 嫌疑人说被害人是摔死的,法医当庭驳斥 2017-03-15 2 2017年03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