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82民初12822号
吴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诉被告吴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2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33328元及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6月13日利息1004元、滞纳金2449.65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二、被告吴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负担95元,被告吴越负担6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827号
吴小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诉被告吴小陶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2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小陶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71201.53元及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6月10日利息3504.4元、滞纳金4390.78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二、被告吴小陶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负担77元,被告吴小陶负担17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小陶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812号
倪邦辉:本院受理的(2017)浙0782民初1812号原告楼晓冰诉被告倪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王牮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应建勋、郑欢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3日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
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604号
郑存青、郑良芳:本院受理的(2017)浙0782民初604号原告蔡正浩诉被告郑存青、郑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王牮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应建勋、郑欢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3日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87号
武义浙永轮毂厂、傅徐红: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小马劳保用品批发部与被告武义浙永轮毂厂、傅徐红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6月20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章璐、吕志武、吴哲儿。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88号
武义浙永轮毂厂、浙江永优工贸有限公司、俞巧洪: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小马劳保用品批发部与你们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6月20日14时5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章璐、吕志武、吴哲儿。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277号
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元基:本院受理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元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403号
季舜虎、戴秀娟:本院受理原告罗松正诉被告季舜虎、戴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
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59号
吴恒禄:本院受理原告王志田诉被告吴恒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642号
张兰生、何雪香:本院受理原告朱金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64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06号
黄磊、陈梦丽:本院受理原告陈佳华诉被告黄磊、陈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06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月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05号
黄磊、陈梦丽:本院受理原告陈佳华诉被告黄磊、陈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05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4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01310号
张光日、李秀兰:本院受理原告许亮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0131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
20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7262号
陈文清、张红娇:本院受理原告周旭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72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7694号
吴艳冰:本院受理原告唐昌峰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76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607号
范利祥:本院受理原告方建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802民初6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666号
郑立俊:本院受理原告蒋连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802民初6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25民初3359号
陈志忠:本院受理原告汪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你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龙游县人民法院溪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181号
高丽燕、应凤燕:本院受理原告吴凯敏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179号
吕兴妙、陈龙杰:本院受理原告吴凯敏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178号
应健康、金旭:本院受理原告吴凯敏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164号
张素芬、祁治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6月4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张素芬、祁治全立即偿还原告透支款人民币91640元及截止2017年1月15日的利息253.09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要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张素芬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1QW91小型轿车的折价款货拍卖、变卖款项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6月5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徐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遂昌县人民法院
赵军纪、王增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