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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案 卷

小客车轴断翻车 销售商被判担责

法院:给车主换一辆新车!

  《法制晚报》

  一辆一汽佳星牌小客车在正常行驶时,车辆右后半轴突然断裂,致使车辆翻车,4名乘车人受伤。车主将销售商哈尔滨宏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汽贸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近日记者获悉,此案经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宏大汽贸公司为车主更换一辆无质量缺陷的一汽佳星牌小型普通客车。

  案情

  车辆轴断致翻车 销售公司被索赔

  2010年11月27日,李先生购买了宏大汽贸公司销售的一汽佳星牌小型普通客车。2013年5月16日13时,司机田某驾驶李先生的车在G11国道上直道行驶时,车辆右后半轴断裂致使车辆翻车,造成四位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使用。

  交通事故书认定,查明司机田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违法行为,此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

  车主李先生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将销售商宏大汽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更换一辆没有质量缺陷的一汽佳星牌小型普通客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400元。庭审中,李先生放弃了要求赔偿164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3年10月16日,宏大汽贸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客车半轴断裂的原因及车辆后半轴的产品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字,涉案车辆右后半轴断裂是由于在本案所涉及交通事故中承受了较大的载荷,不存在质量问题。

  李先生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未予准许。2016年4月8日,李先生以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不全面、不完整,且存在诸多疑点、缺乏具体的实验数据,仅为鉴定人员的主观分析,主观随意性极强为由,提出申请,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但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

  一审

  被告应承担产品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先生购买宏大汽贸公司销售的客车,二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原告李先生因客车存在缺陷致使其财产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被告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的司机田某无任何违法行为,根据鉴定意见认定,本案涉事故车辆为正常行驶中发生右半轴断裂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车辆不存在质量缺陷,故应推定被告销售的该涉事故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与造成该起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产品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因本案涉交通事故的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使用,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宏大汽贸公司为原告李先生更换一辆无质量缺陷的一汽佳星牌小型普通客车。

  上诉

  鉴定书不能证明半轴有问题

  记者了解到,宏大汽贸公司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责任。

  宏大汽贸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鉴定意见书不能证明涉诉车辆的半轴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半轴断裂的原因。原审法院推定其销售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依据不足,对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属程序违法。本案属产品责任纠纷,李先生对涉诉车辆存在质量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宏大汽贸公司提出,“事故发生时,李先生购买的车辆已超过两年的三包有效期,事故发生后,在车主未要求对车辆零件进行更换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公司更换车辆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期间,宏大汽贸公司提交了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的查询,以证明鉴定所于开庭当日向原审法院发出请求另定开庭日期的传真件,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质询的行为。

  对此,法院经审查认为,鉴定所于2016年4月13日收到原审法院要求其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通知书,其有充足的时间在开庭前对其鉴定人员不能出庭的原因和理由向原审法院说明,或安排其他人员按时到庭接受质询。宏大汽贸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鉴定所有正当理由而未到庭的情形,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终审

  驳回其上诉 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李先生购买宏大汽贸公司销售的车辆,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事实的认定,系“车辆右后轮半轴断裂,致使车辆翻车”,对事故形成原因中认定“车辆驾驶人田某在这起事故中无违法行为、此次事故属意外事故”。

  宏大汽贸公司为证明其销售的车辆不存在质量缺陷而申请鉴定,北京中机鉴定所在收到原审法院要求其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通知书后,未在开庭前对其鉴定人员不能出庭的原因和理由向原审法院作出说明,或安排其他人员按时到庭接受质询,故对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不应采信。

  在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项及上诉人未有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车辆不存在质量缺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销售的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与本起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上诉人应承担产品销售者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因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未超过三年的保修期,事故发生后,车辆受损严重,已无修复价值,故被上诉人要求予以更换车辆符合客观事实,应予支持。

  综上,鸡西市中级法院认为,宏大汽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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