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子两份继承文书三个子女
这个房产怎么分?调解员有办法
本报记者 陈赛男 通讯员 赵洁
明明手上握着一份房屋赠与“证明”,如今却无法凭着这份字据拿回房子。“白纸黑字”的承诺怎么就不算数了?家住舟山市定海区的刘宜城夫妻俩百思不得其解,甚至因此陷入一场家庭纠纷。无奈之下,两人找到了环南司法所,希望调解员帮忙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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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文书 掀起一场家庭纷争
舟山市的刘老伯夫妻育有一子二女,大儿子刘宜城,二女儿刘洁雅,小女儿刘洁玲。早些年,三个子女就已经成家立业。
上个世纪90年代,国家大力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当时,刘老伯有机会以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购买位于定海城区的一套直管公房。但由于经济拮据,他无力购买这套房子。于是,全家人商议后决定,由经济条件稍好的刘宜城夫妻俩出资购买房屋给父母居住,房屋产权登记在刘老伯名下,但必须立字为据,写一份该房屋今后将由大儿子继承的《证明》。
有了这份《证明》,刘宜城夫妇也安心了不少。刘老伯去世后,虽然房屋的过户手续迟迟没有办理,但他们并不在意,还出资将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
然而,这份“安心”却没有持续多久。去年下半年,这套房子被列入了危房改造计划需要拆除。消息传来,刘家炸开了锅,三兄妹对于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起了不小的争执。
刘宜城夫妇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出资购买,且父亲当年也同意由自己继承并有字据佐证,他们是当然的房屋所有权人;刘洁雅和刘洁玲两姐妹却对当年的那份《证明》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应该由三人共同来继承。
正当兄妹三人对房屋产权争执不下的时候,又一个意外让刘宜城夫妻俩不知所措。原来,早在2008年,母亲王金花就去公证处做了一份遗嘱公证,表明自己拥有的部分房屋产权将全部由女儿刘洁雅继承。
一套房子,有两份继承文书,三兄妹该如何分配?面对这样突然的变故,刘宜城夫妻俩无法接受,“房子是我们买的,也有能够表明父亲意愿的证明,为什么还不能得到房子的所有权?”
于是,刘宜城夫妇来到环南司法所求助,希望调解员能够化解这场纠纷。
依法析理 厘清房产继承份额
满。她们认为,父母当年最疼爱儿子,可是这么多年来,刘宜城夫妻俩并未对母亲尽到足够的赡养义务。如今,母亲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她们俩在照顾老人时也越来越力不从心,所以希望作为儿子的刘宜城在房子拆除后,能把母亲接到家里住。
然而,对于两个妹妹的要求,刘宜城夫妻俩却犯了难。刘宜城的妻子表示,这么多年来,自己和老公对婆婆的照顾确实不够,但也有自己的苦衷,“老刘自己身体中风,行动不便尚需要照顾,如今再多一个老母亲,根本照顾不过来。”
眼看着三兄妹为了赡养母亲的问题又是一番争执,调解员及时提醒大家:“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而并非是某一个子女的义务。因为身体不好,前几年老刘可能对于母亲确实疏于照顾,但这不能是逃避义务的理由。”
“你们再回想一下小时候,父母带大你们多么艰难,他们从来没有想过因此放弃你们中的任何一个人,那么现在你们也有义务克服困难,让老母亲有一个安稳的晚年。”也许是姚心放抛出的一张张“亲情牌”打动了兄妹三人,原本互不相让的三人一时间都低着头沉默不语。
看到兄妹三人情绪上有了明显的松动,调解员决定再接再厉,又通过单独约谈的形式进行一对一劝导。于是,再次坐在一起的三兄妹都打开了心结,刘宜城夫妇十分干脆地同意了二妹的建议,当天三人达成统一意见:刘洁雅放弃手中的遗嘱公证,刘洁玲也放弃了房屋的分割权利,刘宜城继承房屋所有权,并将母亲接回自己家照顾。
如今,调解协议已经生效,不仅兄妹三人重归于好,母亲王金花与儿子刘宜城也生活在一起,过上了安稳的晚年生活。
“这次纠纷主要是由两份继承文书引起的。因而,化解这场纠纷的关键是要明确哪份文书说了算。”了解了这起纠纷的来龙去脉,环南司法所的调解员姚心放首先作出了分析。
“乍一听,两份文书似乎都是合理有效的,但从法律效力上来说,两份文书有着非常大的区别。”在姚心放看来,刘宜城夫妻手中的《证明》仅是一份真实性、有效性等待论证的凭证,而刘洁雅持有的这份经过公证的母亲遗嘱则直接表明了母亲的财产分配意愿,显然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对于调解员的说明,刘宜城夫妻显然难以接受。在他们看来,明明是自己买的房子,怎么就成了母亲可以随意处置的财产了呢?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
于是,在第二次调解中,调解员专门针对刘宜城夫妻俩的疑问给出了解释:刘老伯的这份房产即使当初是由儿子出资的,但由于其特殊的房屋性质,加之刘老伯工龄较长,使当时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所以这部分差价应作为刘老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由他们自行处置。在刘老伯过世之后,母亲王金花不仅拥有二分之一的夫妻共有财产,而且还和三个子女共同继承了刘老伯的另外二分之一房产所有权。所以,王金花以遗嘱公证的形式处置自己的财产是合理合法的,不能受任何人的剥夺。
听了调解员的解释,情绪激动的刘宜城夫妻也渐渐平复下来,但是对于调解员划分的房产继承份额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当初自己是购买房屋的出资人,即使母亲的一份可以由母亲自己随意处置,但他们出资的那部分仍然属于他们自己,且应该占房屋的大部分。
一时间,三兄妹各执一词,对于调解员划分的房产继承份额无法达成共识,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以情动人
三兄妹终解心结
转机出现在第三次调解的时候。刘洁雅突然表态,她愿意放弃这份公证遗嘱,但刘宜城夫妻俩必须承担起赡养母亲的义务。
原来,刘洁雅和刘洁玲两姐妹并不在意房产的归属,而是对刘宜城夫妻俩这些年赡养母亲上心存不
子女照顾年老的父母是应然之举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青航认为,案件发生的根源在于之前刘宜城夫妻俩未对母亲王金花尽到足够的赡养义务,致使王金花瞒着儿子刘宜城去做了这份遗嘱公证,将自己拥有的部分房屋产权让女儿刘洁雅日后继承。但调解的结果不仅使房屋的归属在一家人里得以确定,即归属于刘宜城,同时也使王金花得到赡养,可以安度晚年,全家人又能和睦相处了,可谓圆满。
同时,他也提醒:子女照顾年老的父母是应然之举,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突出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立法的形式彰显了中华民族尊老的传统美德,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关怀和尊重,契合我国民事法律蕴涵的时代精神。
当然,如果本案中刘老伯写给儿子刘宜城的《证明》是真实有效的,刘宜城可以继承刘老伯所拥有的该房屋的二分之一所有权,因为个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处分的财产必须限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份额之内,房屋另外一半所有权归属于刘老伯的妻子王金花。王金花立了遗嘱并进行了公证,将自己拥有的部分房屋所有权给了女儿刘洁雅,则刘洁雅日后有权继承房屋另外二分之一的所有权。
(本文所涉当事人除调解员和律师外,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