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何正健、浙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骆献忠、何锦萍、金华市青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何正健、浙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骆献忠、何锦萍、金华市青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补充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272号
金华市世通置业有限公司、金华市世通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小英与被告金华市世通置业有限公司、金华市世通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9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636号
卢宏:本院受理原告申浩与被告卢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9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638号
蒋展宏:本院受理原告申浩与被告蒋展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9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531号
胡琦:本院受理原告范小辉诉被告胡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53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182号
龚文华、施海滔:原告倪承志为与被告龚文华、施海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8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0702民初1344号
劳承恩:本院受理原告张旭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12号
广州永和祥皮革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金德利皮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永和祥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广州永和祥皮革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金德利皮塑有限公司诉请:被告支付货款57749.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1259号
唐虎、吴义云、义乌妤薇饰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建云与被告唐虎、吴义云、义乌妤薇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唐虎、吴义云、义乌妤薇饰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胡建云诉请: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08457元整,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498号
王丽、金立成:本院受理原告舒容美与被告王丽、金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6月23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四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成员为金华英、吴哲儿、吕志武。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508号
王丽、金立成:本院受理原告舒亦孩与被告王丽、金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6月23日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四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成员为金华英、吴哲儿、吕志武。逾
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289号
李永康:本院受理原告方妙英诉被告李永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6月15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0225号
浙江群裕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群裕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月7日的签订三份拍卖成交确认书。二、判令被告立即腾空返还坐落于永康市江南街道金胜路130号、132号、176号房屋。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物业费90391.7元。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5年3月24日起按每日3589元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房屋占用费用损失。五、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10万元。六、判令被告承担上诉房屋再行拍卖的差额补足责任。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6月14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023号
金伟杰、张茜茜、杨天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楠楠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153号
楼剑锋、冯超英:本院受理原告浦江煊鸿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813号
赵露露:本院受理原告蒋志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8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
定于2017年6月13日上午8时50分在第四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505号
杨隆圣:本院受理原告王顺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5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第四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176号
赵文淑、张树新:本院受理原告吴吉祥与被告赵文淑、张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938号
金红兰、徐从德:本院受理原告楼军伟诉你及被告卢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浙0726民初5938号一案,因被告卢江洪不服本院判决,已提起上诉,现通知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28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31号
陈东升:本院受理原告蒋婉珍与被告陈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434号
张聪:本院受理原告楼明珰诉被告张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084号
许康理、成菊芳:本院对原告朱利成诉被告许康理、成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08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许康理、成菊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朱利成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18号
张国胜、张小青:本院受理原告张小良诉被告张国胜、张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159号
浦江耐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朱祖彪、张赛群、朱希建、章陈苗: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6月2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392号
诸暨市亚亨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飞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6月2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430号
黄迎春、黄笑:本院受理原告陈伟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6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351号
傅生锄、吴小芳:本院受理原告戚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6月20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779号
张伟明、陈桂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被告张伟明、陈桂英之间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7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427号
黄迎春、黄笑:本院受理原告陈伟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6月21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462号
浦江县祥浩服装厂:本院受理原告陈英芝诉被告浦江县祥浩服装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614号
傅荷仙、傅新民:本院受理原告傅岭云诉被告傅荷仙、傅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6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00号
张独厚:本院受理原告金锦明诉被告张独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王永兴、陈菊花、路桥区下包联合农村合作基金会、台州市创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晓文、王寒梅、於宏辉、王海青、陈菊珍、陈福寿、许加飞、王方、毕建勇、陈文敏、林国志、王秀花、朱杏飞、蔡亚琴、徐官根、陶花女、(伍玉华)、林雪萍、王彩萍、王秀花、张智军、何信招、管琳萍、李金玲、林冬芳、梁芳、金婷、杨平江、孙文玉(梁红)、张仙娥、李智伟、潘江兴、秤志明、王敏刚等(李辉斌)、孟莉莎、何英、李勇、金彩万、邱济平、王根友、郑菊玲、周孟龙、吴晓文、应琦、应光明、张宝根、陈彩林、张华军、蒋波涌、梁先辉、周丽娟、李欠飞、陈伟华、郏伟萍、杨贤华、邬才章、曹建、冯玲飞、郑海红、张雅容、马林平、徐明来:本院受理的你们与被执行人王菊凤、杨志敏为民间借贷、集资诈骗等案件,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已作出上述案件的分配方案,因为你们不知去向,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上述案件分配方案。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分配方案。逾期视为送达。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请在分配方案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0227号
林雪华(身份证号:3326031969****5015)、叶金花(身份证号:3326031969****5028):本院受理原告许海鹰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们共同归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6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955号
赵一芳、吴文卫:本院受理原告李涛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吕珮珰:本院受理原告徐荣正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陈龙杰、吕兴妙:本院受理原告徐荣正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李福浩:本院受理原告吴凯敏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7)浙72民初434号
许恒波、吴艳芳、丁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解放路支行与被告浙江舟山恒嘉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博翔船务有限公司、许恒波、吴艳芳、丁强、汪昌法、张艳、柴海波、张燕红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20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