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 告

浙江浙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州瓯鹿经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浙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州瓯鹿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浙江浙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温州瓯鹿经贸有限公司。浙江浙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温州瓯鹿经贸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温州瓯鹿经贸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浙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868726222

  温州瓯鹿经贸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557588888

  浙江浙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瓯鹿经贸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标的债权清单

  截至【2014】年【2】月【2】日(人民币:元)

  序号笔数债务人本金利息合计担保人抵押物情况13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14000,000.001,053,678.6115,053,678.61浙江宏兴电器有限公司、施星微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虹桥镇黎明村虹河西路191-212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乐政国用2010字第36-5858号)。合计14000,000.001,053,678.6115,053,678.61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4年2月2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温州瓯鹿经贸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浙江浙清资产管理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浙江浙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州瓯鹿经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7-03-17 2 2017年03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