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82民初13682号
俞文军、朱林姝:本院受理原告张军民与被告俞文军、朱林姝、浙江天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关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368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俞文军、朱林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军民货款人民币2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军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俞文军、朱林姝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6711号
北京亚利龙服装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威德服饰有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亚仕利服饰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北京亚仕利龙服装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北京亚仕利龙服装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67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浙江威德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浙江威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4号
李祖锦:原告武义县桐琴龙城抛丸机售后服务部(董亚兵)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508号
王丽、金立成:本院受理原告舒亦孩与被告王丽、金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6月23日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四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成员为金华英、吴哲儿、吕志武。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498号
王丽、金立成:本院受理原告舒容美与被告王丽、金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6月23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四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成员为金华英、吴哲儿、吕志武。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7058号
郭海东:原告陈小琴与被告郭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705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460号
倪新有、李小凤、郑志红:本院受理楼文质诉倪新有、李小凤、郑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1日上午9点4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24号
范菊玲、王国潮:本院受理张小庆诉范菊玲、王国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1日上午9点2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72号
陈柏勇、钱惠连:本院受理周必大诉陈柏勇、钱惠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1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403号
徐军政、姜素梅、马洪波:本院受理原告陈书章与被告徐军政、姜素梅、马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4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464号
薛宏联、赵玉兰:本院受理原告肖仁训与被告薛宏联、赵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4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44号
詹埕:本院受理朱霞亭诉詹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2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784号
戴卫康:本院受理原告朱生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78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2日下午14: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39号
浙江浦江骏马服饰有限公司、芮淑清、黄飞雁、浦江耐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朱祖彪、张赛群: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6月20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25号
季旭东:本院受理原告方惠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利息损失。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6月20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11号
冯勤松: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6月21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256号
童丽娟、蒋明灯:本院受理原告吴凤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25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童丽娟、蒋明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吴凤超借款100000元及利息37500元,合计137500元。案件受理费30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3700元,由被告童丽娟、蒋明灯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168号
汪查花:本院受理原告费根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16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59号
陈予加、张小娟:本院受理原告陈兴水诉被告陈予加、张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5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017号
陈荣伟:本院受理原告张世美诉被告陈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037号
王伟海、钟丽珍:本院受理原告王生丰诉被告王伟海、钟丽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
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172号
周决林:本院受理原告朱潮生诉被告周决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69号
赵红心、王红霞:本院受理原告李仙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6日开始计算,按月利息1.3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6月20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307号
浙江广盈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红狐服饰有限公司、冯玉龙、季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诉被告浙江广盈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红狐服饰有限公司、冯玉龙、季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广盈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233640元及支付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据实计付的利息;2、被告浙江红狐服饰有限公司、冯玉龙、季婧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湖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19号
卢小林:本院受理原告陈敏与被告卢小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卢小林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7年5月4日15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2月28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139号、(2017)浙0108民初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