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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3月20日

  (2017)浙0784民初630号

  顾国强:本院受理原告张恒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6月26日9时5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吕文广、王小英,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0045号

  施向荣、胡伟芬:本院受理原告秦华安与被告施向荣、胡伟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6月23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任更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135号

  赵群霞、朱兴启、许小干:本院受理原告李勇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135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253号

  祝丰伟:本院对原告郑理邦诉被告祝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支付原告郑理邦货款本金258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党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郑定祥、郑秋仙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177号

  黄根贤:本院受理原告徐兴富诉被告黄根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177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8400元及利息31824元(利息按约定的月息1.5%计算,从2015年2月14日算至2017年2月13日止,以后利息另计至实际偿清之日)合计120224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01170号

  毛深照、汪查花:本院受理原告汪考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0117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01173号

  毛深照、汪查花:本院受理原告汪考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01173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2日上午09时15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35号

  石坤炎、芮镇娜:本院受理原告钟树林诉被告石坤炎、芮镇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53号

  芮镇娜、石坤炎:本院受理原告钟明生诉被告芮镇娜、石坤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761号

  许银根: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凯马仕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银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035号、8036号

  郑菲菲:本院受理原告徐国樑诉被告郑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035号、80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593号

  金伟勤、方飞英:本院受理原告张宝英诉被告金伟勤、方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5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71号

  周洪泽:本院受理原告陈呈满诉被告周洪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621号

  周威丽:本院受理原告朱飞莲与被告周威丽、朱祖贤、楼宝玉、朱一骥、朱砚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6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624号

  周威丽:本院受理原告朱飞莲与被告周威丽、朱祖贤、楼宝玉、朱一骥、朱砚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6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387号

  马建生、王蝶香:本院受理原告杨龙喜与被告马建生、王蝶香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朱君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211号

  张伟成、陈新华、陈灵岳:本院受理原告张伟成诉被告陈新华、张国华、陈灵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张国华依法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211号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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