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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6月8日15时0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青田县人民法院

  朱永彬(户籍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张家)、吴小军(户籍地青田县高湖镇湖山小区118幢9号):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标与被告朱文彬、吴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89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6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7)浙72民初306、307号

  徐海舟:本院受理舟山宁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诉你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舟山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

  (2016)浙72民初1321号

  台州市东升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美凤与被告宁波巨能宏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台州市东升海运有限公司、第三人周祥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确认登记为周祥宗所有的位于台州市星河园14幢1单元202-4室、台州市椒江区汇景名苑43幢1单元302室的房产,位于台州市椒江区江滨大厦地下室22号车位、台州市椒江区汇景名苑1号地下室84号车库,车牌号为沪AGD525、浙J1K727的车辆,临海市杜桥管道燃气有限公司39%的股份、临海市东升投资有限公司28.6%的股份为原告王美凤和第三人周祥宗的夫妻共同财产;停止对登记为第三人周祥宗所有的临海市杜桥管道燃气有限公司19.5%股份、临海市东升投资有限公司14.3%股份的执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72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2月17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12849号,开庭信息应为“2017年6月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六法庭”,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2月24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11484号,开庭信息应为“2017年6月1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六法庭”,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2月23日第13版法院公告栏中,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10551号,开庭信息应为“2017年6月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六法庭”,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2月23日第13版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714号

  徐俊、陈雅: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国诉被告徐俊、陈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479号

  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太仓市玖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4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954号

  项志敏、于花香: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桂英诉被告项志敏、于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88号

  王卸伟、唐显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振江诉被告王卸伟、唐显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792号

  张善君:本院受理原告张方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48750元(利息按约定的月息1.5%计算,从2015年1月8日算至2017年3月7日止,以后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人民币1737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6月26日下午14点2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892号

  黄杰芳:本院受理原告谌萍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34号

  黄文利、郑海良、胡绍芳、余樟有:本院受理原告毛林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黄文利、郑海良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整,支付利息24000元(从2016年5月2日至2017年1月1日止按借款本金月息2%计算),从2017年1月2日起按借款本金月息2%计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胡绍芳、余樟有对黄文利、郑海良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归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802民初13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868号

  蔡仕平、刘晓芳:本院对原告赵强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802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吴颖军、顾丹丹、郭海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们及张丹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朱文杰、胡秋丽:本院受理原告王琴炜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2016)浙1024民初34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00号

  章金虎(身份证号:3326031971****5113)、吴卫红(身份证号:3326011972****3320):本院受理原告罗邦林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们共同归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6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

  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606号

  梁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960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梁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截至2015年12月17日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62603.31元及前期利息、滞纳金3386.47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20元,由被告梁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732号

  周兴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春苗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6月4日)。原告要求被告周兴增偿还借款本金137500元及利息、罚息,被告周兴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6月5日8时5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7300号

  黄筱菠:本院受理原告陈斌与被告黄筱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73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筱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斌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按本金500000元自2016年9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黄筱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34号

  周兴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中兵及你、周华福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6月4日)。原告要求被告周兴增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罚息,被告周兴增、周华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6月5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254号

  李海波:本院受理原告王丁与被告李海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92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海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丁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其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李海波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7453号

  张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海燕与被告李海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74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海燕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本金300000元自2016年9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张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朱永彬(户籍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张家)、吴小军(户籍地青田县高湖镇湖山小区118幢9号):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标与被告朱文彬、吴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89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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