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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公 告

  杭州铭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员工周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经开人社监罚决字[2017]第0001号)。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所属网点缴纳罚款(机构代码007505201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公 告 2017-03-21 2 2017年03月2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