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712号
朱挺松、田云华:本院受理原告党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2日上午9点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6号
张旭杭:本院受理原告薛俊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2日上午9点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95号
于玉兰、张校庆:本院受理原告楼馥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2日上午8点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405号
吴明值、金晚青:本院受理原告潘松萍诉被告吴明值、金晚青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82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85号
陈荷宝、陈光荣:本院受理原告虞旭英诉被告陈荷宝、陈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9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59号
程根火、张青芳:本院受理原告贾中正诉被告程根火、张青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9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188号
张智慧、毛云璨:本院受理原告傅冬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188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585号
张健聪:本院受理原告傅志爽与被告张健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5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373号
郑文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文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2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325号
应振跃、应佳威:本院受理原告胡仲洲诉被告应振跃、应佳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553号
郑洲、吴黎英:本院受理原告王兴红诉被告郑洲、吴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5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661号
黄斌、季巧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黄斌、季巧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6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411号
楼益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41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楼益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97527.43元、利息12734.12元、滞纳金3753.93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止,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合计114015.48元。案件受理费258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3230元,由被告楼益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25号
陈海峰、寿海霞:本院受理原告叶锡强诉被告陈海峰、寿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519号
张必炎、陈元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兴文与被告张必炎、陈元华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155号
石旭升、陈美红:本院受理原告黄燕平诉被告石旭升、陈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155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25号
应国强:本院受理原告朱雪芬诉被告应国强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15号
王国潮:本院受理原告郑献武诉被告王国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包装袋货款165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到偿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作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1121民初885号
唐剑峰(户籍地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红旗岗崇文路115号):本院受理原告王淑霞诉被告唐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88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22民初485号
姜娟:本院受理原告徐俊英诉被告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常山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205号
黄国荣:本院受理原告牟维敏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7年6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290号
山东国大置业有限公司、倪瑞贤、倪士镇、王爱平:本院受理原告章田之与山东国大置业有限公司、倪瑞贤、倪士镇、王爱平、张楚福、王荣富、杨乖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山东国大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28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倪瑞贤、倪士镇、王爱平、张楚福、王荣富、杨乖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七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
月。本案定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960号
肖一鸣、柳依婷:本院受理原告林智与肖一鸣、柳依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肖一鸣、柳依婷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自2015年9月起至2016年9月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7年6月8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114号
林慧文: 本院受理原告大福泵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42695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5047号
董忠红: 本院受理原告马友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145000元及利息损失,并判令你立即归还原告空油桶90只,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3月16日第14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999号,内文案由应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3月16日第15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温州诚石集团有限公司等十被告案,内文中的案号应为“(2016)浙0302民初11381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3月8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2民初355号,内文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次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