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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02民初14272号

  宋献军、金波:本院受理原告金占萍与被告宋献军、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427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1526号

  邬祥丰:本院受理原告张浩诉被告邬祥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邬祥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诉讼材料,原告张浩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2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月18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翠玉、黄杭生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7年6月15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775号

  张明:本院受理原告王如飞诉被告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张明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37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如飞货款276900元。案件受理费545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104元,由被告张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7037号

  林里龙、林里搞:本院受理原告潘启灿与被告林里龙、林里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703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林里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潘启灿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0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林里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林里龙、林里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并,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

  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873号

  翁家和、翁龙玉、义乌市艺成印刷有限公司、邹志成、鲁芝花、金华名亨饰品有限公司、浙江泰如工贸有限公司、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义乌市名亨饰品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翁家和、翁龙玉、义乌市艺成印刷有限公司、邹志成、鲁芝花、金华名亨饰品有限公司、浙江泰如工贸有限公司、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义乌市名亨饰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翁家和、翁龙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946.22元,利息及罚息(从2015年10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义乌市艺成印刷有限公司、邹志成、鲁芝花、金华名亨饰品有限公司、浙江泰如工贸有限公司、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义乌市名亨饰品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翁家和、翁龙玉、义乌市艺成印刷有限公司、邹志成、鲁芝花、金华名亨饰品有限公司、浙江泰如工贸有限公司、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义乌市名亨饰品厂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8号

  程龙叶:本院受理原告林春海与你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7150号

  浙江浩力门业有限公司、夏伟明、胡美圆、胡明先、应美云: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浙江浩力门业有限公司、浙江远征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宝鑫薄板有限公司、夏伟明、胡美圆、王卫生、翁妙艳、胡明先、应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徐高建、华丽贞、

  吕志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867号

  周建林:本院受理原告吕承志与被告周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683号

  朱文伟:原告陈瑞安与被告朱文伟、卢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6月26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吕远征、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503号

  楼菊平、宣关大:本院受理原告李义芳诉被告楼菊平、宣关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14日08时45分在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806号

  李荷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壮金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席超穗、第三人金樟远、李荷华案外人执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金壮金威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446号

  柳建飞:本院受理原告张青剑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853号

  潘小宝:本院受理原告陈新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270号

  楼益均:本院受理原告陈奕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270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

  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868号

  周分土:本院受理原告陈月珍诉被告周分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86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10时2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869号

  周分土:本院受理原告陈加云诉被告周分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86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816号

  虞杏来、费彩先:本院受理原告朱圣积诉被告虞杏来、费彩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777号

  傅丹丹:本院受理原告周红波诉被告王建松、傅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7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70号

  张雪清、吴亚丽:本院受理原告张樟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340号

  翁胜琦:本院受理原告琚梦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归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236号

  华纲:本院受理原告朱俊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24民初859号

  杨伟勇:本院受理原告王佳妮与你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1024民初8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898号

  余天星:本院受理原告张惠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4民初4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余天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惠兵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每年利率6%一并给付。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被告余天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民初4号

  浙江乾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浙江德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市兴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乾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浏阳市云河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蓝跃洪、刘慧君、蓝天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浙1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3月1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314号,被告“于晓丽”应为“余小丽”,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3月1日第2版和第11版中缝刊登的浦江县人民法院,傅焕光诉赵潮林、叶丽萍、赵金环一案,案号应为“(2016)浙0726民初9359号”,开庭日期时间应为“2017年5月31日上午9时0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3月1日第2版和第11版中缝刊登的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民初368号,开庭日期时间应为“2017年5月31日上午9时2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3月1日第2版和第11版中缝刊登的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民初681号,开庭日期时间应为“2017年5月31日上午9时10分”,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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