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3月23日
(2017)浙0702民初565、567号
倪旭昂:本院受理原告杨翠与被告倪旭昂民间借贷纠纷2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2098号
胡胜晓: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胜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12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636号
浙江振兴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科泰安轮胎有限公司、杭州舜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夏华松、夏淑芳:本院受理原告金国华诉被告浙江振兴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科泰安轮胎有限公司、杭州舜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夏华松、夏淑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065号
陈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陈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06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066号
郑晓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郑晓燕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06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472号
徐浩:本院受理原告倪增辉与被告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47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1894号
丁才荣: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丁才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1894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1897号
戴祯杰: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戴祯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1897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5703号
郑书苗: 本院受理原告易际玉诉被告郑书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570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 被告郑书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易际玉货款人民币27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9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元,由原告易际玉负担1044元,由被告郑书苗负担49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书苗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5583号
浙江龙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映民诉被告浙江龙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 (2016)浙0782民初155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