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82民初16873号
郑莉宾、陶雪燕: 本院受理原告颜永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6)浙0782民初16873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636号
徐兆方、梅小叶:原告徐秀清与被告徐兆方、梅小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853号
杨鹏、王红娟:本院受理原告石卫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计人民币100000元,并按年息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6月29日下午14点2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992号
张栋、黄丹萍: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强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6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594号
徐卫凤:本院受理原告张君兰、孙小敏诉被告徐卫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59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9日9时4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894号
何小英:本院受理原告楼小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利息13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6月29日下午14点10分
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14号
黄爱丽:本院受理原告邵美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2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992号
浦江欣添悦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辉鸿塑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2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21号
陈旭东:本院受理原告陈桓斌诉被告陈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22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96号
陈俊、甄建莉:本院受理原告陈刚与被告陈俊、甄建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8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551号
蒋增水、吴玉双:本院受理原告金红朝诉被告蒋增水、吴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9日9时0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181号
杨明光:本院受理原告傅圆珍诉被告杨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
2017年6月26日8时4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421号
陈新华:本院受理原告傅昌中诉被告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14日8时4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797号
文钊、杨春:本院受理原告陈樟美与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23日上午08:45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413号
吴国友:本院受理原告陈树宝诉被告吴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26日下午2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476号
吕洪林:本院受理原告杨伟勇诉被告吕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47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96号
张荣进: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白马腾龙服装材料店诉被告张荣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3938元及利息4436元(暂自2013年2月10日计至2017年1月4日,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合计2837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
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06月14日上午09:3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604号
屠燕丽:本院受理原告郑光真诉被告屠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元,并偿付从立案之日起的按月利率0.5分计算的利息。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06月14日上午10: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01694号
周分土:本院受理原告陈伟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0169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409号
王威力:本院受理原告郑春花诉被告王威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1121民初904号
刘芳芳(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朝南屋村4-95号);本院受理原告洪秀青与被告刘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90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6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639号
刘敏德:本院受理原告梅先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976号
柳胜:本院受理原告冯康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941号
胡小燕:本院受理原告刘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181号
胡小燕:本院受理原告孙朝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912号
王志宏:本院受理原告罗永祥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84号
杭州临安享客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金鼎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738号
吴熊飞: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74号
叶雪明、邹梅仙:本院受理原告郑国庆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
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656号
陈国辉、周小琴:本院对原告张培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5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801号
张亚贞:本院受理原告潘慰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079号
徐兴建:本院对原告韩波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8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7045号
永康市标欧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华萍为与被告永康市标欧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70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解除原告张华萍与被告永康市标欧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华萍货款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50000元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张华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00元,由原告张华萍负担250元,被告永康市标欧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苏光桂:本院受理原告冯丽红为与被告苏光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6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欠款人民币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
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7年6月28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602号
陶琴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6月11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陶琴飞立即偿还原告贷记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9704.51元及截止2017年1月16日的利息6069.81元、费用7587.12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6月12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1417号
鲁美荣:本院受理原告叶江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5150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72民初371号
宁波港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龙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港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你司支付海运费等合计85045.32元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保全裁定等法律文书。经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2月16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3891号,公告内容应更正为:“林国平、朱娟、林世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国平、朱娟、林世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389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