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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6860号

  周航:本院受理原告张成润诉被告周航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860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759、8798号

  黄爱丽:本院受理原告黄秋莲诉被告黄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759、8798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027号

  陈伟良、黄荻赟:本院受理原告芮元象诉被告陈伟良、黄荻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027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64号

  朱福生:本院受理原告甄祥瑞诉被告朱福生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67号

  朱福生:本院受理原告周生才诉被告朱福生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537号

  周良庆、吕巧萍、浙江华欣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周良庆、吕巧萍、浙江华欣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537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

  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973号

  吴群峰、吴浩源: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金伟诉你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吴群峰、吴浩源对坐落于衢州市金桂小区30幢2单元101室的房产各享有50%的份额。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970号

  王泓: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邦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邦华借款本金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774号

  叶建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佩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774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建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佩华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叶建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佩华案件代理费损失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771号

  郑燕英、吕文贵:本院受理原告余贤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7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066号

  吴建龙:本院受理原告郑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540号

  陈春江、阙晓萍、翁文瑞、黄春、徐忠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5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121号

  张生国:本院受理原告江春国与被告张生国、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张生国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张生国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生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江春国货款人民币382337.5元;驳回原告对被告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0元,依法减半收取3520元,由被告张生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187号

  郑扬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 [(2016)浙1004民初1187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郑扬伟归还透支本金4799.73元、利息870.83元、费用1861.29元及后期利息和滞纳金( 自2017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7年6月2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183号

  谢杏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 [(2016)浙1004民初1183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谢杏花归还透支本金7197.21元、利息2713.99元、费用7145.43元及后期利息和滞纳金(自2017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7年6月2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186号

  李海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 [(2016)浙1004民初1186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李海建归还透支本金19678.09元、利息6193.01元、费用7741.11元及后期利息和滞纳金(自2017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

  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7年6月2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813号

  伍龙真:本院受理原告龙游三信摩托配件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货款6770元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何桂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志源,人民陪审员刘建萍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龙游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3民初2107号

  应志峰:本院受理原告周瑞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2099号

  陈祖真: 本院受理原告林荣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123000元,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2198号

  郦观杰: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狼腾塑料制品厂(普通合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81民初12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2031号

  潘良勇:本院受理原告王仲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130869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789号

  王仙罗:本院受理原告郑利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78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86号

  洪灿灿、吴鹏程:本院受理原告林翩翩诉洪灿灿、吴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86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利息从2016年10月5日开始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判令第二被告吴鹏程对上述债务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111号

  洪丽、贾碧仙:本院受理原告贾荣坚诉被告洪丽、贾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1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王万根、周晓贞:本院受理原告柳建中与被告王万根、周晓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万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柳建中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其中700000元借款利息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为63000元,自2016年2月18日起按月息1.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5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6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柳建中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285号

  郑利宏、郑丽宏:本院受理原告柴水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郑利宏归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被告郑丽宏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承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单、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3-24 2 2017年03月2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