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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平 安

法院公告

2017年3月27日

  (2017)浙0481民初1647号

  蒋冬华(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8512200038):本院受理原告曼斯顿电梯(浙江)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你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4460元,并自2017年2月8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直至全部本息偿还完毕为止。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7年7月14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341号

  梁亚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与被告梁亚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53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被告梁亚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含罚息)6258元、复利143.76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已计算至2016年8月8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428元,由被告梁亚萍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梁亚萍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342号

  李如浓: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与被告李如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被告李如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248.33元、复利110.46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已计算至2016年8月8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408元,由被告李如浓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如浓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345号

  陈卫飞、梁亚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皮革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陈卫飞、梁亚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53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被告陈卫飞、梁亚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皮革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865.89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8月8日,以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417元,由被告陈卫飞、梁亚萍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卫飞、梁亚萍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皮革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237号

  凌木良: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与被告凌木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8924.6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月18日,以后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由冯去英、陈豪东、吴胜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冯去英担任审判长。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246号

  潘智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与被告潘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2865.38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30日,以后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由冯去英、陈豪东、吴胜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冯去英担任审判长。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248号

  凌国强: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与被告凌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5652.83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30日,以后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6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由冯去英、陈豪东、吴胜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冯去英担任审判长。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699号

  吴军、安美红:本院受理原告廖建勇与被告吴军、安美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廖建勇价款120000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994元,由原告负担294元,被告吴军负担27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975号

  郑文忠:本院受理原告黄建方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5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建方货款14400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510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451号

  郭献国(身份号码332623196611127119)、郭亚运(身份号码33108119900823911X):本院受理原告郁芬兰诉被告郭献国、郭亚运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二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1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郭献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郁芬兰借款500000元,支付利息200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7日止,其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被告郭亚运负连带责任。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238号

  温州博友织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1450672226): 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志达纺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博友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17080元。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滕忠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纪昌、人民陪审员金本组成合议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洲泉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7103号之一

  蔡范恩、洪林、安吉县老蔡竹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晏绪芳与被告蔡范恩、洪林、安吉县老蔡竹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7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640号

  齐荣来:原告叶刚诉被告齐荣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借款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9点整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8071号

  金世亮:本院受理原告郭小艳诉被告金世亮、金霄、何丽莎、宋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四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2、四被告付利息损失(自2016年10月2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400元,此的仍按月息2分计算到款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日期为答辩期满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17年6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催35号

  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瓦克化学(中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作出(2016)浙0702民催3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票号为1020005224262756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705号

  胡琦:本院受理原告叶益通与被告胡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70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731号

  盛营政:本院受理原告吴宇鑫、李智琴诉被告唐世民、盛营政、金华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上诉人唐世民就(2016)浙0702民初8731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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