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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3月27日

  (2017)浙0109民初504号

  夏科杰:本院受理原告胡小土、胡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9民初1453号

  陈志高:本院受理原告潘柏泉诉被告陈志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原告诉称,一、被告归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4日8时3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9民初1456号

  陈志高:本院受理原告沈忠惠诉被告陈志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原告诉称,一、被告归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为12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第1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9民初1455号

  陈志高: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友诉被告陈志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原告诉称,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二、被告归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4日9时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73号

  林峰:本院受理原告陆婷婷诉被告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742号

  顾万程: 本院受理原告严浩诉被告顾万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3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1367号

  胡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姚钊平诉被告胡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13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450号

  平湖市海翔箱包配件有限公司、倪岳海: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得益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海翔箱包配件有限公司、倪岳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0日14时15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306号

  徐丰杰、周亚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大星诉被告徐丰杰、周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30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5524号

  义乌市尚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尚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55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8016号

  虞东高: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海滨诉被告虞东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80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61号

  周猷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南山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猷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9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4973号

  童波、徐华娟: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庆与被告童波、徐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童波、徐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志庆借款57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38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童波、徐华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460号

  李纪伟、尹成: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新鑫金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9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462号

  陈成、陈传飞: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新鑫金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9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437号

  蒋志文:本院已受理原告刘金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0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728号

  宁波市鄞州神驰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绍兴花香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9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18号

  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银行余姚分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银行余姚分行签发的号码为10400052 28446625号、票面金额为70000元、出票人宁波利特舜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新舜新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3月22日起2017年5月22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19号

  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历山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历山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300051 24276254号、票面金额为120000元、出票人宁波雷自达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东南碳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3月22日起2017年5月22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1734号

  宋富亚、陈志英: 本院受理原告邵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定于2017年6月30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1321号

  陈娟娣、施娇琴:本院受理邵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25民催27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远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灭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承兑汇票号码为30800053/9464972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日达服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象山诚鑫针织面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宁波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3月1日、最后持票人为杭州远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浙0225民催2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远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7)浙0681引调1891号

  雷文斌:原告朱小芳与被告雷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雷文斌支付借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18675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6日始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昕、代理审判员陈琳、人民陪审员蒋栋樑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郭昕担任审判长,定于2017年7月3日上午9时在诸暨市人民法院草塔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262号

  周永生:本院受理原告林赛萍与被告周永生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4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911号

  温州葛兰妮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孙建勇、高雪微、林峰、鲍琳春、高进绍、周碎丹、张巧泽、孙志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991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详见民事判决书)。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金融审判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349号

  董丽云、陈永琴:本院受理原告何世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3日9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335号

  周云榜:本院受理原告张荣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195号

  陈建武、温州市驰耐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林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龙林鞋业有限公司、张光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宣武、王晓敏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1019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详见民事判决书)。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金融审判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05538号

  吴双双、高透莲: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3民初05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05537号

  吕存商、张丽娟: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3民初05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532号

  刘日平、徐双双、刘日芳、翁仙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山支行与被告刘日平、徐双双、刘日芳、翁仙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151号

  温岭市伟诚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伟诚鞋业有限公司、温州中盈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151号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鹿城东发电镀厂的申请于2017年1月12日裁定受理温州市鑫丰眼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鑫丰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项军权(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鑫丰眼镜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鑫丰眼镜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裁定宣告温州市鑫丰眼镜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鑫丰眼镜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瓯海新桥滕庆模具加工厂的申请于2016年12月8日裁定受理温州市瓯鼎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瓯鼎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瓯鼎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瓯鼎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瓯鼎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瓯鼎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896号

  卢芳、盛剑: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小阿里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芳、盛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浙江小阿里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119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1197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从2015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9元,由被告卢芳、盛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939号

  金媛媛、王明海、徐华乾: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1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13号

  陈建、陈冰冰、陈建宇: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陈太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14号

  陈欧欧、施孟特、陈建宇、陈丹: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1日上午09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15号

  陈丹、陈建宇: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陈太乐、王洋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1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17号

  张立芬、张小微、陈建: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19号

  陈丹、陈建宇、陈舒张: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1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20号

  张立芬、张小微、陈建宇: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21号

  张立芬、张小微、陈建宇: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1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22号

  施孟特、陈欧欧、陈建宇: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王洋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1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140号

  章晓琴、郑蕾蕾: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王丽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2408号

  温州中欧船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及浙江永光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张仁节、高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1758号

  温州亚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柏润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崇正实业有限公司、陈疆现、包宾宏、林秋光、吴筱容、高翔: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诉被告温州亚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柏润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崇正实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华兴熔断器厂、陈疆现、包宾宏、林秋光、吴筱容、高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24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催12号

  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泉州永琰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票号1020005224277647(票面金额90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11月29日,到期日2017年2月24日,出票人温州红蜻蜓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营业部,收款人石狮市乐啦啦鞋业有限公司,背书人福建省南安市环亚鞋塑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6)浙0324民催1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泉州永琰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3764号

  曹飞斐、沈超:本院受理原告王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11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嘉善商初字第2091号

  陈荣浪:本院受理原告黄权与被告陈荣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嘉善商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荣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黄权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二、被告陈荣浪偿付原告黄权借款利息15000元,与上述款项同时支付;三、被告陈荣浪偿付原告黄权违约金10000元,与上述款项同时支付;四、被告陈荣浪偿付原告黄权借款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6月26日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与上述款项同时支付;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75元,公告费300元,诉讼费用合计6475元,由被告陈荣浪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337号

  苏新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与被告苏新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被告苏新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含罚息)4968.08元、复利79.92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已计算至2016年8月8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苏新杰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苏新杰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7-03-27 2 2017年03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