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82民初10571号
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吴良威、盛伶俐、东阳市兄弟工贸有限公司、吴留香、李世清、东阳市福泰隆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大力工贸有限公司、柴文胜、陈中笑、上海伦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良钢、李玉洁: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0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贷款本金36695941.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6年6月13日止利息为813931.67元、罚息为6843751.34元、复利为687495.34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吴良威、盛伶俐、上海伦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伦达实业有限公司、吴良钢、李玉洁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最高本金额5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东阳市兄弟工贸有限公司、东阳市福泰隆实业有限公司、吴留香、李世清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本金最高金额1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浙江大力工贸有限公司、柴文胜、陈中笑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本金最高本金额人民币1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0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520号
胡加宁、胡美巧: 本院受理原告朱杰与被告胡加宁、胡美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4516号
王得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千祺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王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千祺门业有限公司货款101500元并赔偿损失11672.5元(已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止,之后仍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止);案件受理费1282元(已减半),由被告王得军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简案庭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7875号
卢衍晓:本院对原告黄金康与被告卢衍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7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505号
杭州华斯顺化纤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永康市恒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斯顺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5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48号
张智艳、方军东、陈群英:本院受理原告张新成诉被告张智艳、方军东、陈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248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张智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由被告张智艳的丈夫方军东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由被告陈群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347号
黄斌、季巧楠: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中鑫数控设备厂诉被告黄斌、季巧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347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7400元并支付拖欠的货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归还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30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456号
倪将: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
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614号
张林、张程路:本院受理原告张华成诉被告张林、张程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张林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张程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3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062号
张森林、方慧:本院受理原告骆晓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7月3日下午14点4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823号
张雷: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638号
刘敏德:本院受理原告郑铁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6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889号
应来滨:本院对原告何卫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80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714号
蓝万航:本院对原告余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802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516号
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晓东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浙0802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判令解除原告孙晓东与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退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116号1-209室房屋并交还原告;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晓东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实际腾退租赁房屋之日止按年租金20000元标准据实计算的房屋租金(含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晓东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算至2016年10月8日止为1692元,自2016年10月9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4、驳回原告孙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92元,由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514号
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祖祥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浙0802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判令解除原告黄祖祥与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退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116号1-201室房屋并交还原告;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祖祥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腾退租赁房屋之日止按年租金11000元标准据实计算的房屋租金(含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晓东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算至2016年9月19日止为3224.1元,自2016年9月20日起以22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黄祖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80元,由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25民初01592号
廖雪飞:本院受理原告朱美娟与被告你、周柏松、张晓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25民初015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342号
刘荣青、阮天德: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刘荣青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127117.74元(本金97631.04元、截至2016年7月1日的利息11966.70元、滞纳金17500元、其他费用2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阮天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6月16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344号
潘小强、胡明康: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潘小强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276442.52元(本金197230.64元、截至2017年1月7日的利息46551.88元、滞纳金32500元、其他费用16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胡明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6月16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502号
戴玉新: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吉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偿付货款26300元及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