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3月28日
(2016)浙0702民初11753号
黄庆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与被告黄庆禄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1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147号
周苏杭: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892号
杨叶:本院受理原告商丽丹与被告杨叶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511号
金东胜:本院受理原告李武德诉被告金东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063号
徐党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徐党慧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064号
丁国玉、骆岑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丁国玉、骆岑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5069号
李赞法、罗彩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被告李赞法、罗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5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赞法、罗彩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借款本金729994.5元及利、罚息(计算至2016年7月27日为10647.61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在上述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李赞法享有的位于中国小商品城篁园服装市场Y2-0734号、Y2-0735号商位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7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负担278元,由被告李赞法、罗彩芳负担112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赞法、罗彩芳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