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不是信访途径
本报记者 汪盼宏
陈某是一家村办企业的负责人,企业经营亏损导致企业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拍卖用于抵债,但仍不足以清偿债务。陈某为了躲债,跑路了。十余年之后,陈某回来,想重新拿回当初被抵掉的资产,尤其是厂房所在的那块土地。于是,他开始“锲而不舍”地申请,要求政府公开相关信息:当初土地出让时土地管理部门领导班子信息、科室个数、具体经办人是谁、职责是什么等。
“我想要求某某局的工作人员解释一下这个文件合法性在哪里?”“请某某说明一下,这个专用章是在哪里刻制的?”……据了解,不少行政机关经常会碰到诸如此类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内容五花八门。那么,这些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范畴?
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军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陈某所提上述申请涉及内容根本不是这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而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进行政策咨询、信访投诉,对行政行为提出合法性质疑或法律状态确认等,实质上属于信访范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从而保障其知情权,并不是信访的途径。
除了以信访、咨询等方式提出的内容不能以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外,行政机关内部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内部管理信息,一般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在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前,务必要尽可能避免所申请的内容落入上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