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尽全部措施仍难以执行到位
有一种无奈叫做“执行不能”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濮新
去法院打官司,胜诉了,判决却得不到履行,谁遇到这样的事情,都会恼火。不过,在现实执行过程中,有一些案件,法院穷尽全部执行措施,仍难以执行到位,这就是“执行不能”。
金某和王某是同村人,两家相距不远,王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帮金某拉货时,不慎撞上护栏,导致坐在副驾驶座的金某受伤,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谈拢,于是金某诉至海宁法院,要求王某承担医药费10多万元。王某则认为自己是无偿帮金某拉货,且交强险理赔的1万元赔款已全部支付给金某,剩下的医药费应由金某自己承担。
法院经一审、二审,最终认定王某承担金某全部医药费的60%,扣除已赔偿的保险款项后,王某还需向金某赔偿5万多元。判决生效后,金某向海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是王某却下落不明了。
在执行的过程中,除了采取法律规定的常用查控措施外,执行法官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王某可能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能有未领取的保险理赔款等线索一一进行了调查,可是都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又到车管所对王某名下的面包车办理了查封登记,但这辆车也随着王某一起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司法拍卖。
案件执行陷入了僵局。而此时金某却仍未完全康复,急需钱款支付后续医疗费用,金某的妻子由于要看护受伤的金某,也无法正常工作,一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金某的妻子几次来到法院,希望执行法官加大执行力度。执行法官解释了执行的相关情况,并告知如发现王某具体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法院提供,案件仍可以恢复执行。此外,由于金某家庭状况着实艰难,执行法官建议金某尝试申请司法救助。
类似“执行不能”的案例不胜枚举。这类案件中,被执行人或丧失履行能力,或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暂时执行无果。据悉,2016年度,海宁法院通过各种手段查控到原本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256名,但也有不少被执行人像王某那样不知所踪。
“这类案件,就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之一,而不属于’执行难’”。海宁法院一执行法官解释说,“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而“执行不能”的案件,是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这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需要申请执行人的配合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