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版”新消法再审 多个亮点值得期待
预付卡不可超5000元 培训机构不得“退款难” 样板房至少保留3个月
本报记者 许梅
历时1年半,先后3次上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昨天,《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三次审议稿,再次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审议。经过了此前的两轮审议修改,即将出台的“浙版”新消法有很多亮点值得期待。
预付卡最高限额5000元
办会员卡,卡内存入一定数量的钱,就可以享受相应的折扣,预存的钱越多折扣越大。时下,这是很多商家圈住客户的常用套路。但现实中,一些顾客不但没享受到优惠服务,还常常遭遇各种“闹心”。怎样从立法角度避免预付式消费中的种种陷阱?这次提交审议的三次审议稿将预付式消费分为记名、不记名两种,分别设置“最高限额”。其中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最高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式凭证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的不得超过500元。
另外,“预付卡不挂失”“使用期内有效”这些商家别有用心的“小九九”,也不被允许。三次审议稿中提出,经营者不得拒绝为记名预付凭证挂失,设定的预付凭证使用期限届满经营者应退还预付款余额或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经营者终止经营行为的,应当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告示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同时,对一些“接盘”的商家,三次审议稿也规定,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要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和减损权利。(下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