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8版:说法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将其对借款人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王野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借款人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王野控股有限公司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借款人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王野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3月29日

  单位:元

  债务人转让基准日本金欠息保证人抵押情况原债权借款协议1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2017-1-18285,345,834.6258,429,262.37 保证人1: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保证人2:新大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保证人3:台州市黄岩石鑫水泥制品限公司 保证人4:王华正房产、土地:(1)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所有的工业房地产,位于黄岩北城街道西工业园区罗汇黄村,房产证号为台房权证黄字第255003、246019、246020、246021、242082、242083、242084号,土地证号为黄岩国用(2008)第2300169、02300166号,土地面积75906.2平方米,建筑面积100876.1平方米;(2)王野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的工业房地产,位于临海市沿江镇上百岩村,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沿江镇字第215692、215694、215693号,土地证号为临海沿江国用(2012)第0025、0026、0027号。33060320150000163、33060320150000155、33060320150000096、33060320150000089、33060320150000083、33060320150000005、33010120150013098、33010120150011373、33010120150011086、33010120150011064、33010120150010519、33010120150008865、33010120150008029、33010120150006377、33010120150006300、33010120150006282、33010120150006106、33010120150006083、33010120150004754、33010120150003748、33010120150003100、33010120150002921、33010120150002918、33010120150001562、33010120140033698、33010120140032165、33010120140031092、33010120140031082、33010120140029310、33010120140027398、33010120140027393、33010120140024298、33010120140022593、33010120140020067、33010120140019880、33010120140019270、33010120140019267、33030120140022978、33030120140022873、33030120140022532、33030120140021634、33030120140021545、33030120140021364、33030120140021179、330301201400205552王野控股有限公司2017-1-1862,000,000.008,526,369.49保证人1:台州市新霸动力制造有限公司 保证人2:王华正房产、土地:王野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的工业房地产,位于临海市沿江镇上百岩村,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沿江镇字第215692、215694号,土地证号为临海沿江国用(2012)第0026、0027号。33010420130000579、33010420130000337、33010420130000310

  联系电话:尤晓波13706763178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7年1月18日的贷款本金及欠息,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欠息等其他费用按借款

  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4、具体担保金额以签订的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8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7-03-29 2 2017年03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