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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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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4月1日

  (2016)浙0191民初2460号

  曹云忠:本院受理原告周民华诉被告曹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5802号

  海宁市玖杭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知味观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0民初15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5181-2号

  罗荣锡: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小琴诉被告罗荣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51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6293号

  倪旭昊: 本院受理原告谢利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62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8266号

  盛汉昌: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瓶窑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盛汉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17年6月22日下午14时整在本院瓶窑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825号

  徐有冬: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民诉被告徐有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9日13时45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81号

  叶群芽: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建林诉被告叶群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110民初581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469号

  蒋海龙、杨坤松:原告汪晶波与被告蒋海龙、杨坤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1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2号之一

  本院于二O一七年一月六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滨湖区鑫贝利轧辊厂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40391677号、票面金额为18828元、出票人宁波昆凌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沃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滨湖区鑫贝利轧辊厂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滨湖区鑫贝利轧辊厂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0391677号、票面金额为18828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滨湖区鑫贝利轧辊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21号

  慈溪速力汽车电器厂(普通合伙),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历山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慈溪速力汽车电器厂(普通合伙)。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历山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300051 24276242号、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宁波雷自达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持票人慈溪速力汽车电器厂(普通合伙)。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3月27日起2017年5月27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73号之一

  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邯郸市复兴奥胜物资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信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0200053 25841571号、票面金额为74600元、出票人宁波德昌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博园塑料制品厂、持票人邯郸市复兴奥胜物资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邯郸市复兴奥胜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200053 25841571号、票面金额为746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邯郸市复兴奥胜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6号

  本院于二O一七年一月十六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杭州乾奥电梯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 26119496号、票面金额为25000元、出票人余姚市裕瑞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安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持票人杭州乾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杭州乾奥电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000051 26119496号、票面金额为25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乾奥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71号之一

  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八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江苏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亭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40323963号、票面金额为63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威达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鼎捷模塑制造有限公司、持票人江苏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4号 

  本院于二O一七年一月十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余金属制品厂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余姚玉立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300051 23809095号、票面金额为44812.91元、出票人宁波神通模塑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金总塑料模具厂、持票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余金属制品厂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余金属制品厂持有的号码为10300051 23809095号、票面金额为44812.91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余金属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7662号

  唐立: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隆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立、余姚市魔力网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5号 

  本院于二O一七年一月十一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无锡中盛源物资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历山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300051 23806474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雷自达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市恒特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无锡中盛源物资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无锡中盛源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300051 23806474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中盛源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11533号

  宁波艺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苏州华净空调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11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20号

  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04001237号、票面金额为18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收款人和持票人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3月23日起2017年 5月23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25民催28号之一

  申请人宁波先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2509038、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名帛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象山隆达针织厂(普通合伙)、付款行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3月6日、最后持票人为宁波先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浙0225民催2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先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25民催2号之一

  申请人东莞市中堂炯新纸品经营部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6706104、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象山汉威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象山甬彩压花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21日、最后持票人为东莞市中堂炯新纸品经营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浙0225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中堂炯新纸品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0267号

  绍兴县洋诺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俞幼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10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0268号

  绍兴诺福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新境界布业有限公司、莫选明、裘志洋、俞菊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10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0266号

  绍兴县洋诺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绍兴县新境界布业有限公司、莫选明、裘志洋、俞菊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10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1037号

  钱权、王婧心、蒋炳富、钱国兴、绍兴县青坛茶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府山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11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0439号

  绍兴县伟邦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天钢特种线缆有限公司、郑伟江、丁洁: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10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1064号

  绍兴县恒美花式丝有限公司、浙江舒美特纺织有限公司、王源祥、浙江越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11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6962号

  赵佳君:本院受理浙江舜源化学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4民初69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81民初468号

  金华市诺丽诗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81民初46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582号

  尤建新、林淑敏、吴建山:本院受理的原告任彩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10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153号

  郑芝英、沈雪莲、沈安生、金苗虎、沈建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仰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10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812号

  金光亮: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鹿城区站前嘉佳服装辅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9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998号

  冯燕、林雪森: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鹿城区站前嘉佳服装辅料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9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693号

  谢军华:本院受理原告吴建生与被告谢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692号

  周水生:本院受理原告吴建生与被告周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6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735号

  金星火:本院受理原告何伟与被告金星火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06号

  陈明、张胜光:本院受理原告陈绍武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5492号

  庄载所、庄千崇: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庄载所、庄千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3民初5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5579号

  苏立科、陈春春、瑞安市科达五金锁具有限公司: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立科、陈春春、瑞安市科达五金锁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3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697号

  松阳县樱花轮胎店: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东江轮业有限公司诉松阳县樱花轮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1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华恒金属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以利罐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3月29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以利罐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以利罐业有限公司股东娄亮珍、姚瑞忠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秦锋、吕林,联系号码:15858557727、13587864204。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以利罐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5月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以利罐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以利罐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5月5日上午8时5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1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谷铁锋的申请,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千洁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3月29日指定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千洁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千洁工贸有限公司股东何天建、邹仙云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黄丹丹、徐瑞岳,联系号码:13676538855、13732013661。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阿尔大厦8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千洁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5月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千洁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千洁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5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1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郑淼的申请,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宏扬眼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3月29日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宏扬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宏扬眼镜有限公司股东杨建雄、左晓燕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丹城、马晓斌,联系号码:18868802638、15957791951。地址:温州市机场大道5062号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宏扬眼镜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5月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宏扬眼镜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宏扬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5月5日下午14时2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1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滨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3月13作出(2017)浙0304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顺昌眼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29日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顺昌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顺昌眼镜有限公司股东徐贤南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沈艮兰、姜程,联系号码:13957751007、15888293362。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2号人民联合律师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顺昌眼镜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5月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顺昌眼镜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顺昌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5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1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金万培的申请,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广隆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3月29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广隆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广隆运输有限公司股东廖新千、李圣滔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范丰盛、陈杰,联系号码:0577-56892905、0577-56892906。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89号新益大厦A幢4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广隆运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5月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广隆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广隆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5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644号

  温州市林中鸟服饰有限公司、温州诺唯斯皮具拉链有限公司、温州爱尔达制衣有限公司、周爱远、林明安、吴蓉花、陈玉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林中鸟服饰有限公司、温州诺唯斯皮具拉链有限公司、温州爱尔达制衣有限公司、周爱远、林明安、吴蓉花、陈玉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6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43号

  黄费顺:本院受理原告贾忠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00号

  福建省福鼎市永盛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视野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忠瑜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230号

  曹华忠: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正欧服饰洗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246号

  余建荣、徐志国: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国家税务局与被告吕建忠及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6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7-04-01 2 2017年04月01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