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8版:公告

送 达 公 告

  方军(公民身份证号330125195807050036):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7年3月6日作出了余城法罚字[2017]第41012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2014年11月至12月左右,当事人池云、方军出于安全问题及晾晒衣物所需,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人对逸品明珠1幢1单元2303室次卧南侧镂空的露台上空处使用水泥浇筑了底板,并与2015年9月至10月左右,在余杭区南苑街道逸品明珠花苑1幢1单元2303室南侧露台处及隔层西南侧露台处搭建了2处阳光房。2016年8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时,因当事人未能到现场配合检查(勘查),致使执法队员不能实际测量相关尺寸,现场结合实际情况并比对从余杭区城建档案馆调取的规划图纸发现,上述2处阳光房具体情况如下:

  1、南侧露台阳光房长约6.6米、宽约1.8米,高约3.3米,计建筑面积约为11.88平方米,该阳光房北侧为1-1-2303室原有墙体,东侧为2303室露台和2302室露台共用的原有隔墙,南侧、西侧采用铝合金玻璃窗进行封闭。

  2、隔层西南侧露台阳光房长约3.6米,宽约2.95米,高约3.3米,计建筑面积约为10.62平方米,该阳光房北侧及东侧为1-1-2303室原有墙体,西侧及南侧采用铝合金玻璃窗进行封闭。

  以上两处阳光房均以方钢做骨架,顶部覆以玻璃进行建造,建筑面积共计约为22.5平方米。

  2016年10月20日,杭州市规划局余杭规划分局回复的《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1份,作出“未经我局审批,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反馈意见。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2处阳光房(建筑面积约为22.5平方米)、浇筑的底板1处,并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4月1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送 达 公 告 2017-04-01 2 2017年04月01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