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舟山市海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吴佩艳(舟普劳人仲案字〔2017〕第0038号)诉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员和开庭通知书、仲裁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5月16日14时在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海莲路601号2003室)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 (东港海莲路601号3楼3009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