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常用土语“雇”字 让他差点赔上20万元
通讯员 吉琼
你是王华的雇主吗?
是的,我雇了王华。
这是庭审现场法官与被告之间的一段对话。然而,原告陈明按家乡常用土语说的“雇”字,却让自己承担了20余万元的赔偿。不服判决的陈明因此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近日宁波余姚市检察院审查办结了此案。
陈明经营着一家水泥砖厂,王华则是个人开拖拉机搞运输的,平时经常给陈明的水泥砖厂运送砖块。2013年7月10日,王华在给陈明运送砖块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与龚某发生碰撞,造成龚某死亡。2014年7月18日,法院依据王华在公安机关书写的一份交通事故陈述材料中写到的“……我老板陈明”,以及陈明在庭审中“王华与我没有劳动关系,只是雇佣他”的陈述,认定陈明与王华之间系雇佣劳务关系,由此判令陈明承担雇主对雇员第三人的赔偿责任20余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陈明傻眼了,认为自己与王华并非雇佣劳务关系,并向余姚市检察院申诉。
“在我们那,托他人运输时都是说雇了一个人、雇了一辆车。”陈明告诉承办检察官,“王华称呼所有的货主都叫老板,这个也是我们习惯性称呼,都是随便叫叫的。”
受理陈明的申诉后,检察院承办人立即从法院调取了案卷材料,并对该案的当事人陈明、陈明的会计、王华以及王华的其他货主展开调查,就区别雇佣劳务关系与货物运输关系的关键性证据进行取证。近日,该院民行科最终认定陈明与王华之间系货物运输关系,并据此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认定法律关系,不应取决于当事人表述所用的词汇,而应该通过分析行为的本质,综合全案证据来认定。通常,认定是雇佣劳务关系还是货物运输关系,主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行为人是以提供劳务还是运输行为为主要方式,运输工具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或者从属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和方式如何。
本案中,陈明之所以选定王华为其提供服务,最基本的前提是王华具有运输工具,可以实施运送行为;车辆系王华所有,且用油、修理、保险等一切费用由王华自理;陈明只是履行运输地点的告知义务,王华在运送砖块的过程中其行为和意志不受陈明的约束和支配;陈明支付给王华的报酬是以砖块的数量、种类以及运输距离远近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基于这四个方面,检察官认定陈明与王华之间系货物运输关系,因此才做出再审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