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公证书公告
经我处查实,我处于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出具的(2014)浙东证民字第1158号继承权公证书系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所取得。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我处研究决定,撤销上述公证书,上述公证书自始无效。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本处作出的撤销上述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金华市公证协会投诉。
特此公告!浙江省东阳市公证处
2017年4月6日
经我处查实,我处于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出具的(2014)浙东证民字第1158号继承权公证书系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所取得。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我处研究决定,撤销上述公证书,上述公证书自始无效。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本处作出的撤销上述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金华市公证协会投诉。
特此公告!浙江省东阳市公证处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