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4月6日
(2016)浙03民初756号
陈苗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陈瑞钢、陈成坤、陈苗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4188号
徐似捷、蔡小萍: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平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23-1号
本院根据温州上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3月27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大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7年5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陈聪,联系电话:158687510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6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4220号
施林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云坤鞋材加工场与被告施林华、范例晖达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6659号
徐丹铮、黄晓英:本院受理原告蒋建胜与被告徐丹铮、黄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625号
冉少祥、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克青: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君廷建筑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冉少祥、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克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749号
贵州春来才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东安离合器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885号
张晓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乔诺男爵服装厂、后武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73号
刘蕾: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洪氏鞋扣加工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10号
刘学仁: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宝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9时30 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14号
张绪坤: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宝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9时30 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15号
蒲进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宝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9时30 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20号
李启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宝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9时30 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25号
王贤青: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宝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9时30 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811号
黄自灯: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自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418号
龙启林:本院受理原告姬朝余与被告龙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492号
金献忠、赵晓湖、谢铁锋: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25日下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1072号
郑美萍、郑素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洞头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373号
卢建飞、温州邦一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诉被告你们、胡志开、钱旭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0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091号
倪乐珍、卢祥呈: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正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及陈献、赵玉荣、林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708号
陈建宇、陈丹: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杭州正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2471号
王礼建、刘丹燕: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2103号
林建云、陈春芬: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2154号
王丹: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2156号
臧仁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2157号
陈丽: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2159号
陈庆开: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2312号
孟包龙:本院受理原告苍南县灵溪旭丰轮胎商行诉被告孟包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2515号
福州百利彩印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宏鑫烫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百利彩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7938号
周正浩、张凯:本院对原告杨劲诉被告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周正浩及第三人张少怀、张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27民初7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1184号
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中盟置业有限公司、钟昌德: 本院受理原告陈子初、叶建芳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温州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钟昌德,第三人温州中盟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对温州中盟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7390109元的冻结(案号:2013温永执民字第1582号);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自送达后至开庭审理前,本院定于2017年6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3124号
仲建芬、许拥军: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新星砂洗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11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3503号
谢森君:本院受理原告倪云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11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4937号
倪岳海:本院受理原告嘉兴旭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岳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倪岳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嘉兴旭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4430.6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31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倪岳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4464号
嘉善杰中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许全林:本院受理原告嘉善运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杰中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许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嘉善杰中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嘉善运通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4839元及利息15161元;被告许全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13元,由被告姚荣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105号
周侠:本院受理原告陆德真与被告周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4847号
王宇峰、李金峰:本院受理原告杨卫军与被告王宇峰、李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宇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杨卫军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王宇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杨卫军相应的借款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三、被告李金峰对被告王宇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35元,由被告王宇峰、李金峰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356号
海宁丰源节能器具有限公司、蔡龙瑞、林松彪: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你们及被告蔡龙瑞、林松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令被告海宁丰源节能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借款本金2 129 965.92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等;被告蔡龙瑞、林松彪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150号
程汉强、何之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被告程汉强、何之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归还原告透支款本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合计231659.41元(利息、滞纳金已计算至2016年9月12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日止);你们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12582元;原告对抵押物浙F508WY宝马轿车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冯去英、陈豪东、吴胜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283号
费海峰:本院受理原告邹文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楼迪凯:本院受理原告董建祥诉被告楼迪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天下午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袁花人民法庭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904号
邹建强(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308234813):原告都黎明诉被告邹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6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都黎明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