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8543号
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甘慧芬诉被告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17号
王伟勇:本院对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王伟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王伟勇支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6225.14元、透支利息1449.12元、滞纳金1930.57元,合计金额19604.83元(利息和滞纳金已算至2017年1月3日止,以后继续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45元,由被告王伟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479号
叶芳明、杨金玲、邱泽建、浦江恒联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诉被告浦江恒捷服饰有限公司、陈建党、黄群仙、叶芳明、陈小莲、杨金玲、邱泽建、金华冠华水晶有限公司、牧童集团有限公司、浦江恒联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保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保全),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477号
叶芳明、杨金玲、邱泽建、浦江恒联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诉被告浦江恒捷服饰有限公司、陈建党、黄群仙、叶芳明、陈小莲、杨金玲、邱泽建、金华冠华水晶有限公司、牧童集团有限公司、浦江恒联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保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保全),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