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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275号

  上虞市文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6)浙0802民初5275号判决,判令:被告上虞市文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16年10日31日的房屋租金480109.5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算至2016年10月31日为127790元,之后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98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530元,由被告上虞市文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345号

  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福磊石材经营部与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柯城福磊石材经营部货款1531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衢州市柯城福磊石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05号

  刘根富:本院受理原告刘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822号

  吴熊飞:本院受理原告郑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法庭公开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4-06 2 2017年04月0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