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了监察漏洞,煤气站站长索贿140万元
时间:4月5日 地点:永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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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孙仁永 应沂珏 朱思君 彦明 周玉瑶
“我没有技术修改焦油质量和煤炭产气量的,我没有威胁他们,也没有和他们要钱,钱是他们给我的‘小费’”。庭审中,朱某某“理直气壮”地给自己辩解着。
这是一起企业管理人员向合作商索取好处费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面对朱某某的辩解,公诉机关出具了一系列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以及通话录音。在这些证据面前,朱某某低下了头。
被告人朱某某2003年进入到永康某企业工作,从低做起,踏实肯干,后被提拔为该企业的煤气站站长,工作干得有声有色。
随着职位的升迁,朱某某发现公司管理上存在漏洞。比如,因公司的监察体系不够完善,作为煤气站站长,朱某某可以随意调整燃气表。于是,他就动起了歪脑筋,何不借此找合作商要点好处费?
经查,自2013年开始,朱某某就陆陆续续向合作商索要好处费。为了达到目的,他对合作商称,如果不给好处费,供应的煤气就会“不达标”。为了保障生产,合作商只能妥协。初尝了几次甜头后,朱某某胆子大了起来,他以提高煤炭产气量、焦油质量为要挟,向其他合作商索贿。2016年7月,朱某某向合作商索贿的行为被公司发现。此时,他已索取好处费高达140万余元。
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7年,没收财产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