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2版:庭审

帮闺蜜“参谋”家事,反被闺蜜婆婆记恨上了

时间:4月6日 地点:临海法院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孙仁永 应沂珏 朱思君 彦明 周玉瑶

  王某,临海人,是个家庭主妇,平时在家附近干点零活补贴家用。同村的戴某和她一起干活,两人年纪也差不多,便成了无话不谈的闺蜜。有段时间,戴某经常闷闷不乐,向王某抱怨自己与老公的关系越来越差,萌生了离婚的念头。

  王某看好朋友心情不好,总是劝慰几句,有时也会出出主意。但是,这个知心闺蜜可不好当,如果时光能倒流,王某当初也不会轻易为戴某当“参谋”了。

  戴某的婆婆葛某得知王某“指点”儿媳后,认为王某挑拨自己儿媳妇与儿子的关系,因此对王某颇有微词,甚至骂骂咧咧的。也不知是谁将葛某的话传到了王某那里,2015年6月12日,王某气不过,就打了个电话给葛某,两人在电话里吵了起来。

  当天傍晚,葛某和老公前往王某家中讨要说法,一言不合,双方又争吵起来,继而厮打,尽管很快被邻居拉开,但还是造成了损伤。葛某口齿部、脸部、头部都有受伤,后经鉴定,损伤达轻伤二级。

  在庭审中,王某并不承认自己打伤了葛某,她说,葛某几年来一直有因脑梗阻、动脉硬化等疾病住院,此次脑出血也是旧疾复发,并不是她造成的。

  公诉机关认为,虽然王某辩解自己没有殴打葛某头部,但多名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其中还有王某的丈夫证言。而且司法鉴定明确指出,被害人葛某脑出血是外伤导致的,期间王某曾提出重新鉴定,第二次鉴定仍维持了第一次鉴定意见。因此,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这个案子是由双方邻里口角导致的,双方都存在过错,王某应当主动认识自己的错误行为。

  庭上,由于王某与葛某就民事赔偿部分未达成一致,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浙江法制报 庭审 00012 帮闺蜜“参谋”家事,反被闺蜜婆婆记恨上了 2017-04-07 2 2017年04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