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026号
余慧民:本院受理原告舒慧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707号
程芬:本院受理原告罗友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7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009号
童国清:本院受理原告郑镇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971号
陈华财、王雪芳:本院受理原告罗香琴与被告陈华财、王雪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89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华财、王雪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罗香琴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00元,由被告陈华财、王雪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4月5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1015号,开庭信息应为“定于2017年7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4月5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137号,原告“杭州锐拓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为“杭州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3月24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永康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民初2030号,内文“开庭地点为浙江省第六监狱”应为“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4楼)”,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3月2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