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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新 闻

因为回了趟老家,他被拘留7天

其实,这事一点也不冤

  本报记者 孙佳丽 通讯员 童晓赟

  本报讯 前段时间,在杭州生活的汪某抽空回了安徽老家一天,结果刚回到杭州就被拘留了7天。这事听起来有点令人难以置信,但其实汪某一点也不冤……

  原来,汪某是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去年7月,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按照相关规定,在缓刑期间,汪某必须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还要定期参加集中教育,电话也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开发区司法局白杨司法所工作人员说。

  但是,汪某显然没有把规定当做一回事,今年1月下旬,他没有参加集中教育,且多次出现人机分离和关机等情况。于是,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开发区司法局对他给予警告1次。

  “第一次只是警告,第二次就是治安处罚,第三次可以取消缓刑,收监执行。”司法局工作人员没想到,汪某被警告后没老实几天,又“老方一帖”了。

  3月3日,司法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汪某的手机又出现了关机现象。“好不容易开机了,我们打电话过去,结果接电话的人连名字都报错。”工作人员怀疑,接电话的很可能不是汪某本人,且此后电话又处于关机或无人接听状态。

  直到当日傍晚,汪某的电话终于再次接通。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汪某狡辩称电话一直带在身上,只是因为没有信号才没接到电话。“他说他在小区地下室打牌,没信号才没接到电话。”

  不过,司法局工作人员根据调查很快就揭穿了汪某的谎言。原来,3月2日那天,汪某受老乡赵某所托,与赵某一同前往合肥老家办事去了。“我们查到,他购买了合肥回杭州的高铁票。”为了隐瞒此事,汪某特意安排了一个朋友假冒自己接电话。

  由于这已经是汪某的“第二次”,开发区司法局向公安分局提交了治安处罚建议书。随后,汪某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

  与此同时,赵某也因提供虚假证言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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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翔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规定,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汪某的行为已经违反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相关规定,被治安处罚后,若仍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汪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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