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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 法

协议约定收租还钱 租金到手却不履行

法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通讯员 高贝

  白纸黑字,签名捺印,在法官面前信誓旦旦地说会偿还债务,可没过两个月,收到房租后竟把在法院订立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抛在了脑后。陈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结果近日他被台州路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几年前,陈某和朋友合伙做生意,向尚某购买了铝锭。2015年2月经结算,陈某欠尚某货款共计34万余元,同年7月陈某支付了3万元后,一直拖欠31万余元。2015年8月18日,路桥法院依法审理了尚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令陈某偿付尚某货款316273元及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陈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10月10日,路桥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某限期履行到期债务316273元及利息等法律义务,但陈某仍未履行。

  2016年7月27日,路桥法院依法传唤陈某制作谈话笔录,并于当日订立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由陈某保证以其位于路桥区蓬街镇的自家厂房租金收入来分期偿付申请人欠款,直至付清。

  谁知,陈某另有不少外债,因经不起其他债主三天两头的上门纠缠,从2016年9月开始,陈某竟私下陆续向承租人收取2017年的租金用于应付那些上门的债主。截至2016年11月9日,陈某共收取该厂房2017年的租金18.8万元及水电费押金3万余元。

  2016年12月7日,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路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05 法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7-04-10 2 2017年04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