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4月10日
(2016)浙0110民初18618号
许庆荣、沈鹏、周佶岚、解晓波、王晓荣、俞美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解晓波、沈鹏、周佶岚、许庆荣、王晓荣、浙江方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浙0110民初18618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8633号
许庆荣、沈鹏、周佶岚、解晓波、王晓荣、俞美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庆荣、沈鹏、周佶岚、解晓波、王晓荣、浙江方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浙0110民初18633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8636号
许庆荣、沈鹏、周佶岚、解晓波、王晓荣、俞美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佶岚、沈鹏、许庆荣、解晓波、王晓荣、浙江方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浙0110民初18636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62号
叶伟林、杭州神州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熊金海诉被告叶伟林、杭州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6317号之一
俞威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诉被告俞威杰、杨文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6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5703号
林剑、许赐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57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703号
李义正、刘红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67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442号
张钢锋、吕娜:原告陈圣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0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1732号
冯文、朱欢荣:本院受理刘桂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1727号
茅臣炯、宋建兴:本院受理刘桂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6953号
黄鉴清、陈兰兰:本院受理莫清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4民初69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7546号
绍兴市候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朱凌纸箱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604民初7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24民初4730号
袁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24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3167号
吴文婉:本院受理原告黄建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203号
金承斌:本院受理原告卢立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139号
胡道生、胡圣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滨支行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25-1号
本院根据温州联旺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3月27日裁定受理温州乔奥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7年5月1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92号新益大厦A幢801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杨邦宝、邹永迪、联系电话:13456070084、1865835555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权利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5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510号
潘丽珍、何伟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湾盛隆标准件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本院(2017)浙0303民初151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321号
高树建、黄友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及、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132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破15号
2017年3月28日,本院根据温州市科盛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维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维嘉公司管理人。维嘉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5月3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 ; 邮政编码: 325000 ;联系人 : 潘巨浩、吕林群,电话:15906773512、13587864204)申报债权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处理 。 维嘉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6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维嘉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维嘉公司的股东(林彩光、郑奖辉)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维嘉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595号
王欣:本院受理原告蔡乐与被告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597号
温州市万通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泓华实业有限公司、陈建敏、陈怀中、陈建华、余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万通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泓华实业有限公司、陈建敏、陈怀中、陈建华、余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618号
温州市阿杜拉制衣有限公司、胡建勇、胡小玲、胡跃、胡秀、温州市巴赛服饰有限公司、戴增强、周瑛、温州市展亮眼镜厂、翁志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阿杜拉制衣有限公司、胡建勇、胡小玲、胡跃、胡秀、温州市巴赛服饰有限公司、戴增强、周瑛、温州市展亮眼镜厂、翁志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载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802号
黄晓隆、吕丽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宏印包装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135号
陈厚生: 本院受理原告金亮与被告陈厚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偿还货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7月7日起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1685号
周思根、刘春菲: 本院受理原告戴海兵诉被告周思根、刘春菲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投资款本金2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6日起至前述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17年3月5日为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4604号
沈焕剑:本院受理原告仇建荣诉被告沈焕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4479号
李雪荣、梁玉:本院受理原告孟宪宝诉被告李雪荣、梁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3204号
唐俊祺:本院受理原告刘宏与被告唐建平、唐俊祺、朱维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唐建平、唐俊祺、朱维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宏借款603000元;二、被告唐建平、唐俊祺、朱维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宏违约金150000元;三、驳回原告刘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40元,由原告刘宏负担4040元,被告唐建平、唐俊祺、朱维倩我担14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989号
浙江红狐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长润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经狐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421民初989号]。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29970.9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252号
董杰:本院受理原告邹文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立即归还借款1547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8019号
王建忠、张勤伟:本院受理原告严红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王建忠、张勤伟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二、被告王建忠、张勤伟支付原告延期还款违约金1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本案由审判员汪永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建新、人民陪审员蔡平贵组成合议庭。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568号
张丹炯(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9403181417):原告邹文超诉被告张丹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