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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送达公告

  刘丹丹:你在拱墅区名城公寓4幢1单元2003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设。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拱城法罚字[2016]第4101355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移送相关部门,予以拆除。

  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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