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7818号
陈建丰、季东芳:本院对原告毛国强诉被告陈建丰、季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陈建丰、季东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毛国强借款计人民币5989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805号
于文健、于建江:本院受理原告曾新杰诉被告洪其云、于文健、于建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443号
吴创伟、吴惠萍:本院受理原告黄鸳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44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吴创伟、吴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黄鸳鸯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2450元,由被告吴创伟、吴惠萍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37号
张莲英、盛险锋:本院受理原告楼国福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73号
赵红心、王红霞:本院受理原告赵士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