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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944号

  万云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99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万云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9622.59元及截止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人民币4056.27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090元,由被告万云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407号

  叶增键、洪丽丽:本院受理原告吴佩珍与你们为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1004民初1407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叶增键支付货款1888500元并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日止,被告洪丽丽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7年6月2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953号

  江仙莲、陈金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4月4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江仙莲立即偿还原告全部本金人民币48065.28元、利息5481.11元、滞纳金5442.24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二、要求被告江仙莲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三、要求被告陈金秀对被告江仙莲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4月5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4-10 2 2017年04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