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为集成墙面代言?
被冒名的志玲怒打官司,昨天案件二审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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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沈羽石
本报讯 “HELLO,我是林志玲,集成墙面我就选XXX,高端设计团队,造型时尚百变,豪华私人定制,成就您的金色人生,加油!加油!”因借林志玲的名义使用这句广告语,嘉兴两家公司被林志玲告上法庭。昨天,该起人格权纠纷的二审在嘉兴中院开庭审理。
林志玲在诉状中称,两被告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未经许可就在大型户外广告牌、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全国性建材商业展会的展台、海报等介质上,大量使用自己的肖像、签名进行宣传。
作为全球知名演员、模特及主持人,林志玲认为,两被告对她的事业及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精神损失费4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
秀洲法院一审认为,林志玲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艺人,肖像权和姓名权中包含一定的经济利益,被告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在未得到原告林志玲同意的情况下,在网页上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及姓名,用于宣传被告的产品,属于商业宣传行为,侵犯了林志玲的肖像权、姓名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一审判令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停止对原告林志玲的侵权行为,并在公司网站首页持续登载致歉声明十日;赔偿原告林志玲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0620元,同时驳回原告对浙江华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但林志玲方面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嘉兴中院提起了上诉。林志玲方面认为,一审判令被告在公司网站范围内道歉,影响力相对有限,另外判赔的金额也过低。
昨天在二审中,林志玲的代理人提出,被告在一审判决后仍在网站继续挂着冒用林志玲名义的广告词,侵权故意明显,而且除了被告公司网站使用过这句广告词外,在四川卫视等电视台也出现过这样的广告,道歉的范围应以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为限,因此,林志玲方面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并且赔偿250万元。
昨天,嘉兴中院没有当庭宣判,法官将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择期进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