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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看 法

单位旅游时意外受伤,哪些才能算工伤?

听律师分析单位旅游工伤认定的那些门道

本期“微课”主讲人:何俊律师

  核心提示

  梨花风起正清明,游子寻春半出城。

  正值踏青时节,不少单位开始组织集体春游。不过,有些人却对单位组织的春游心存顾虑,近日本报微信公众号(zjfzbs)主办的“法治微沙龙”后台就收到了市民张女士的提问。她说,单位组织的春游要到郊外进行定向越野拓展活动,可自己从小在体育方面就是只“笨鸟”,万一在活动中受伤了,怎么办?能算工伤吗?

  就此问题,上周五晚上7:30,本报“法治微沙龙”特别邀请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俊,围绕“单位旅游的工伤认定与维权”这一话题上了一堂“微课”。本期《看法》栏目将本次“微课”的精彩内容整理刊出,方便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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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强制”成为认定关键

  “算不算工伤,要从三个要素来考量。”何俊律师说,结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的认定往往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挂钩,“这三个要素不一定要齐备,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即使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只要是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同样会被认定为工伤”。

  2012年某工作日,广东某制药公司组织员工前往景区旅游,可以携带家属,员工旅游费用公司承担200元、个人承担110元,旅游期间工资照发。旅游当天,导游带领员工们去景区海边游泳,结果员工吴某溺水死亡。吴某妻子到当地人社部门请求认定吴某为工伤,却被认定为非工伤。吴妻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吴某溺水死亡属于工伤。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属于‘因工外出’。”何俊律师分析到,“首先,该旅游活动是一个带薪活动且占用了一个工作日;其次,单位承担了大部分的旅游费用。因此法院认定,该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员工工作的延续,故吴某参加旅游的行为是因工外出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受到的伤害符合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中受伤不能算工伤呢?何俊律师也举了个案例。2013年10月,山东某家电公司组织旅游活动,表示愿意参加的员工可以报名。当日,员工张某搭乘同事的车前往活动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受伤。当地人社部门依张某申请,认为其受伤符合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规定,张某受的伤为工伤。家电公司不服该结果,申请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该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带有福利性质,员工是否参加出于自愿,不属于单位强制要求或鼓励员工参加的情形。因此,此次旅游活动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更不属于公司指派张某参加,不应被视为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张某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结合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时,是否受单位强制要求或者鼓励,是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关键。”何俊律师表示,如果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是单位出于团队建设等目的,强制要求或者鼓励员工参加的,那么旅游便是员工工作的延伸,员工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其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反之,倘若单位仅仅把旅游作为对员工的额外福利,由员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那么旅游就成了员工的业余活动,员工受伤就不能被认为是出于“工作原因”,不构成工伤。

  走好认定步骤有利维权

  “说完了‘是或不是’,我们再来谈一谈‘如果是,该怎么办’。”何俊律师说,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中受伤后,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而,有些单位因为非法用工、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或者其他原因,不愿意承认工伤,且不在该期限内为员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这种行为就侵害了受伤员工的权益。

  何俊律师建议,这种情况下,员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单位负担。

  可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是工伤,员工又该如何维权呢?何俊律师抛出了一个案例:2013年5月5日至6日,广东某公司组织员工旅游,要求全体员工参加,期间员工时某在拍照时受伤。后珠海香洲区人社局认为时某受伤不构成工伤。时某不服,向珠海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此前不认定工伤的决定。时某仍然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因该旅游活动是用人单位要求或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法院认为时某受的伤应认定为工伤。

  “时某的维权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何俊律师说,对人社部门的认定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人社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对结果仍然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员工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何俊律师说,一旦工伤被认定后,员工就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并申请带薪假期。倘若单位不配合员工办理理赔,或者拒不给予员工工伤赔偿待遇的,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履行义务,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单位承担责任。

  三个方面证据注意收集

  “了解了单位旅游的工伤认定和维权步骤,我们还应懂得证据的收集。”何俊律师说,首先得准备能够证明旅游活动系“强制性”的证据,比如单位向员工下发的旅游通知、当月的工资条、涉及旅游费用的转账记录等。

  此外,员工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其所受伤害的证据,以及证明员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何俊律师说,员工受伤后,就医过程中形成的病历资料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都能够用于证明员工所受伤害的具体内容。还有,旅游时发生意外,不少情况下会有执法人员对意外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调查笔录、事故认定文书等,可能会记载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员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这些也能成为工伤维权的重要证据。

  “证明员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最典型的是劳动合同。”何俊律师强调,员工确认自己持有劳动合同,在维权过程中尤为重要。“一时拿不出劳动合同或不曾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也不要担心,只要与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就能通过提供社保缴费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件、工友证明等材料,或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从而获得与签订合同的员工同等的工伤赔偿待遇。”何俊律师说。

  最后,何俊律师建议,单位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提前对旅游活动的安全事项进行确认,避免安排危险性较大的活动。单位还应尽量向有资质的旅游服务机构购买旅游产品而不是自行安排自由行,如果有可能的话,要为报名参加的员工购买旅游人身保险。在旅游之前和旅游过程中,单位也要做好基本的安全宣传教育,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以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浙江法制报 看 法 00005 单位旅游时意外受伤,哪些才能算工伤? 2017-04-12 2 2017年04月1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