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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4月12日

  (2017)浙01民终63号

  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829号

  龙彩虹:本院受理杭州孔亮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5328号

  上海文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文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远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10359号

  李叶明:本院对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106民初10359号民事判决书。李叶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5849.81元,支付利息2834.24元、滞纳金1800元、手续费35.6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11146号

  姚沈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方归还垫付款,并支付利息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203号

  郑蓉、杭州泓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国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决两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利息9183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11150号

  周源发、侯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垫付款,并支付利息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911号

  俞焕君:本院已受理原告李红亚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程序)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923号

  杭州鸿信车业有限公司、王照甫、尧彩娟:本院对原告来关明与被告杭州鸿信车业有限公司、王照甫、尧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鸿信车业有限公司、王照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来关明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按年息10%支付自2015年2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杭州鸿信车业有限公司、王照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来关明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650元。

  三、驳回原告来关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50元,由被告杭州鸿信车业有限公司、王照甫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248号

  王尔乐:本院对原告盈通汽车服务(杭州)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364号

  李艳辉:本院对原告林欣与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563号

  绍兴汉牛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356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383号

  赵云岗:本院对原告汤棋刚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438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393号

  陈沈焰:本院受理原告丁晓亮诉你、毛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答辩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872号

  杭州辛德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对杭州克桀文化策划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715号

  章周:原告叶珍时诉被告章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4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章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叶珍时快递服务费人民币10000元及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章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9民初10016号之一

  许益松、宋文琴、黄潮江: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瓜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杭州汇隆针织有限公司、夏国民、许益松、黄潮江、宋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9民初10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5156号之一

  吴成安、朱爱芳、周松裕、范新良: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成安、朱爱芳、周松裕、范新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51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5100号之一

  周松裕、范新良、吴成安: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松裕、范新良、吴成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51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8536号

  浙江春仕川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肖冬川、黄林敏、黄兆要: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德宝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8536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浙江春仕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德宝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代偿款1314483.81元;二、被告浙江春仕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德宝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利息161024.19元;三、被告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肖冬川、黄林敏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德宝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80元,由被告浙江春仕川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肖冬川、黄林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2026号

  张芳、何浩良:本院受理的(2016)浙0111民初2026号原告邹渭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邹渭明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芳、何浩良归还原告邹渭明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芳、何浩良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四第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997号

  郭武南、叶鸽飞:本院受理原告何益飞与被告郭武南、叶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20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525号

  郭武南、叶鸽飞:本院受理原告张杰夫与被告郭武南、叶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13号

  程乐和:本院受理原告刘际金诉被告程乐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040.68元;二、判令被告程乐和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6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956号

  王晓锋、宁波鸿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420号

  钱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戴立军主钱建国、沈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05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996号

  王峰:原告朱浩军与被告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19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918号

  王萍、任光明:本院已受理原告沈月根与被告王萍、任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1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449号

  陈毅:本院受理原告张力浩为与被告徐永伟、陈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944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913号

  张细柳、杨玉雨:本院已受理原告邹爱宝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991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144号

  郝方宇: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永光与你、被告范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014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918号

  王萍、任光明:本院已受理原告沈月根为与被告王萍、任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1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04-12 2 2017年04月1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