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4月12日
(2017)浙0702民初1547号
王志庭:本院受理原告方国义诉被告王志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王志庭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0273号
李京、华珍燕:本院受理原告王卫东诉你们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10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催2号
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铜陵市利安达运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作出(2017)浙0702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票号为10200052 24262752号的银行汇票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3016号
吴洪银:本院受理原告洪靓仙诉被告吴红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301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城区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162号
王俊、王永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 行诉被告王俊、王永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王俊、王永凤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1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破5号
本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3月25日裁定受理了浙江飘娜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飘娜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飘娜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5月25日前向浙江飘娜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联系电话:0579-85329462)申报债权。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指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飘娜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飘娜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6月6日14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9419号
于畅勇:原告李福伟诉被告于畅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于畅勇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于畅勇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94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于畅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李福伟货款9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于畅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9690号
李学勇:原告义乌市斌伟工艺品商行诉被告李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李学勇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李学勇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96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学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斌伟工艺品商行货款11095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李学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5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斌伟工艺品商行律师费9000元。案件受理费283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学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2763号
陆海泉:本院受理原告梁增娣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5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超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29日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国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870号
严世珍、严玉华:本院受理原告吴洪斌与被告严世珍、严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严世珍、严玉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吴洪斌诉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45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29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085号
朱军勇: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惠娟围巾商行与被告朱军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朱军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惠娟围巾商行诉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永康市丰台商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3130005143671168、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浙江鑫垚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尔金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永康市丰台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12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的行为无效。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850号
浙江德尚林工贸有限公司、曹小洁、蒋伟平:本院受理原告武义金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德尚林工贸有限公司、曹小洁、蒋伟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1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7957号
施志远、楼巧巧浙江众成彩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杰与被告施志远、楼巧巧、浙江众成彩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795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