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84民初6138号
沈爱茹、林潮海:本院受理原告傅晓利与被告沈爱茹、林潮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6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130号
徐宗菲:本院受理原告吴长流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4日9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044号
项德: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凯马仕贸易有限公司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禹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4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627号
盛建军:本院受理原告王红平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4日9时1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105号
王振华、王金杰: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少君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09号
吴寒: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俊峰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984号
张程路:本院受理的原告叶鹏峰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