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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4月13日

  (2017)浙0108民初938号

  菏泽花都商埠华夏文体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市善琏湖笔厂诉被告菏泽花都商埠华夏文体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75号

  尹东东:本院受理原告段小娟、张金涛诉被告尹东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26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870号

  陆秋芳、冯相忠、杭州杭银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来玉花诉被告陆秋芳、冯相忠、杭州杭银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25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902号

  平银江、王丽英:本院受理原告丁一帆诉被告平银江、王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760号

  平银江、王丽英:本院受理原告汤平诉被告平银江、王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26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757号

  平银江:本院受理原告汤平诉被告平银江、王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25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075号

  孙燕华:本院受理原告来建华诉被告孙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845号

  林庆云:本院受理原告滕海云诉被告林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26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092号

  毛银良、陈小艳、杭州鑫良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汤凯丰诉被告毛银良、陈小艳、杭州鑫良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538号

  杭州康辉物流有限公司、张超:本院受理原告黄詹益与你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958号

  刘家森、齐恩青: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家森、齐恩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3日10时0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6562号

  潘善东、邵美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潘善东、邵美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65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959号

  王建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新、厉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3日14时0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956号

  王龙、王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龙、王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960号

  夏念瑞: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念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3日14时30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957号

  张庆、许琴: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庆、许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4054号之二

  张兵:本院受理原告申屠军东诉被告张兵、金晓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浙0122民初4054号判决。本院于1月23日宣判后,被告金晓铭对判决不服,于2017年2月3日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5917号

  周彩弟:本院受理原告王振华、邹明享、周钦与被告颜宝龙、周彩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591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颜宝龙、周彩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振华、邹明享、周钦借款6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振华、邹明享、周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由被告颜宝龙、周彩弟负担。原告王振华、邹明享、周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颜宝龙、周彩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5170号

  卢丰喜:本院受理原告邵建平与被告卢丰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卢丰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邵建平借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卢丰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99号

  竺亚民、徐志宏:本院已受理汪岳庆为与被告竺亚民、徐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3205号

  徐邦顺:本院受理原告周阿毛与被告徐邦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外网查询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17年7月3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2250号 

  蒋苏浩:原告章腾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归还借款3万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1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5584号

  许轶新:原告毛华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6)浙0283民初5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许轶新应支付原告毛华忠货款240 000元、违约金48000元,合计288000元,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6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270元,由被告许轶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2249号 

  张宁:原告章腾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归还借款4万元及支付违约金80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1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036号

  潘建明、包玲珑:原告沈宝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1803号

  鲁幼祥:本院受理董柏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章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549号

  潘赵海:本院受理谢芳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章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破13号之二

  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裁定受理温州宝中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中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4月5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宝中宝公司管理人。宝中宝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5月19日前,向宝中宝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恒玖大厦1503室;联系电话:13868872611;联系人:叶文潘会计师)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宝中宝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宝中宝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5月23日上午9时在第19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宝中宝公司法定代表人谷东苗、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87号

  林贵桃、黄和平:本院受理原告金京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370号

  温州市铜牛皮鞋厂: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环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2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006号

  施志鹏、施一帆、施一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及义乌市国邦气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立民、任灵贞、施建伟、义乌市金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本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1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1357号

  温州市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平诉你及第三人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状元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0135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497号

  南建萍、程寅松: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7年7月18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5737号

  卢茂东、卢茂相:原告浙江龙化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茂东、卢茂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3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579号

  赖传拨、魏桃芳: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开发区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27日上午9: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5540号

  林盛震、林盛真:本院受理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3民初5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5564号

  魏小蘅、杜细雨、蓝家应:本院受理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开发区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3民初5564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5674号

  胡迪明:本院受理原告郑祥胜与被告胡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56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5667号

  徐定华:本院受理原告郑祥胜与被告徐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56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5673号

  张光良:本院受理原告郑祥胜与被告张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5671号

  张爱珍:本院受理原告郑祥胜与被告张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56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174号

  孙少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鼎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少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向孙少锦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52号

  陈建忠: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泰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199号

  永康市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郑平贵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5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康市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平贵钢管租金2813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1.5元,由原告郑平贵负担25元,被告永康市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6.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4-13 2 2017年04月1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