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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法 说

吸收合并公告

  经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23301199710069072)、浙江恒哲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23301201110177241)合伙人会议决定: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吸收合并浙江恒哲律师事务所,浙江恒哲律师事务所注销,合并后被合并方的债权、债务由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承担,请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债务担保的请求,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

  浙江恒哲律师事务所

  2017年4月14日


浙江法制报 法 说 00009 吸收合并公告 2017-04-14 2 2017年04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