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公告
经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23301199710069072)、浙江恒哲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23301201110177241)合伙人会议决定: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吸收合并浙江恒哲律师事务所,浙江恒哲律师事务所注销,合并后被合并方的债权、债务由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承担,请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债务担保的请求,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
浙江恒哲律师事务所
2017年4月14日
经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23301199710069072)、浙江恒哲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23301201110177241)合伙人会议决定: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吸收合并浙江恒哲律师事务所,浙江恒哲律师事务所注销,合并后被合并方的债权、债务由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承担,请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债务担保的请求,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
浙江恒哲律师事务所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