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4月14日
(2016)浙0110民初12786号之一
徐爱萍、俞锡忠、俞美忠: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爱萍、俞锡忠、朱建慧、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27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6150号
徐荣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旭龙诉被告徐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61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2784号之一
许伟平、俞美忠: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伟平、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278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5990-1号
叶龙飞、杭州钱江高扬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叶龙飞、杭州钱江高扬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0日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5213号之一
俞王中、卢樟辉、俞美忠: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俞王中、卢樟辉、杜秀良、许明亮、应敏、黄立木、俞美忠、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521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2789号之一
俞锡忠、徐爱萍、俞美忠: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俞锡忠、徐爱萍、朱建慧、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278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7571号
王泽民:本院受理李文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7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泽民支付原告李文亚价款1598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7元,由被告王泽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1238号
沈藤:本院受理原告凌芳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1日9时,由审判员李晶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戚利尧、人民陪审员郑跃龙组成合议庭,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第15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740号之一
倪蔚琦:本院受理原告申屠珍弟与被告倪蔚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8000元;二、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6%另行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5079号之二
范修员、范延妹: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与被告范修员、范延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定:被告范修员、范延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借款10万元,支付算至2016年10月19日止的利息2595.24元,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2元,由被告范修员、范延妹负担。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范修员、范延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071号
钱利国、曹君:本院受理原告陈明为与被告钱利国、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107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767号
姜程晖:本院受理原告梁森伟为与被告姜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1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449号
范振法:原告吴庆林与被告范振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4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515号
李伟:原告蒲义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4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99号
竺亚民、徐志宏:本院已受理原告汪岳庆为与被告竺亚民、徐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5990号
颜方元、莫海军、叶恩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671号
宁波励勤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宁兴乾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何卫娇:本院受理的原告俞梅萍为与被告宁波励勤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宁兴乾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何卫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5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64号
王东良:原告俞红霞与被告王东良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22号
余姚市凯利来包装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山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余姚市凯利来包装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山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40416488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宁波达伦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持票人余姚市凯利来包装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4月5日起2017年6月5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11号
昆山正旺特钢模具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昆山正旺特钢模具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40411215号、票面金额为4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万邦电机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万瀚电机有限公司、持票人昆山正旺特钢模具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2月18日起2017年4月18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23号
东莞市圣伍杰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东莞市圣伍杰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8695907号、票面金额为96300元、出票人宁波浩嘉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斯泰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东莞市圣伍杰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4月5日起2017年6月5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12号
余姚泰瑞工贸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余姚泰瑞工贸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500053 23351447号、票面金额为25572.62元、出票人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泰瑞有限公司、持票人余姚泰瑞工贸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2月18日起2017年4月18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8号
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民生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号码为00100063 21041304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民生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00100063 21041304、票面金额10 000 000元,出票人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宁夏中煤华泰化工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9号
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民生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号码为00100063 21041302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民生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00100063 21041302、票面金额10 000 000元,出票人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宁夏中煤华泰化工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24民初1329号
朱仙海:本院受理原告新昌县艾达斯染整装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破14号
本院根据叶青莲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爱芭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芭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4月10日指定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爱芭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5月22日前,向爱芭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宏国大厦四楼;联系人:陈云;联系电话:13676746861)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爱芭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5月24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爱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权金、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3行初45号
温州市新焦点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豪科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你是本案第三人,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龙湾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浙0303行初45号行政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温房他证经济技术一发区字第20140318号房屋抵押登记;2、本案一审、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662号
张小宝、杨建芬、浙江奔驹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谢池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9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3829号
贾利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现定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938号
徐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云格服饰加工厂与被告徐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960号
王忠策、祝小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峰合成革有限公司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息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208号
雷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丰汽车服饰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794号
温州市瓯海众志眼镜厂: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国真眼镜有限公司与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厂送达,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833号
蔡加忠、熊建群: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大兴橡胶有限公司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939号
周满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百泰包装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331号
朱世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朱世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587号
林胜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北白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林胜飞、杨杰、林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05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9278号
黄意、黄建华、黄仕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被告黄意、黄建华、黄仕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92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9273号
倪丹红、林贤晓、黄冬霜、倪开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与被告倪丹红、林贤晓、黄冬霜、倪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92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302号
周丽丹、周乐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港支行与被告周丽丹、周乐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03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1653号
沈从金、潘兰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明日鞋材厂与被告沈从金、潘兰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俩被告对(2016)浙0324民破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永嘉县爱意达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所负的债务13915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8日下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