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2445号
石旭升、陈美红:本院受理原告王仙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445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682、1683号
王春晓:本院受理原告黄法产诉被告王春晓民间借贷纠纷共二个案件,即(2017)浙0726民初1682号、(2017)浙0726民初1683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07月18日上午9:30,2017年07月18日上午10: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439号
祝高丰、柳巧珍:本院受理原告祝其铨诉被告祝高丰、柳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7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84号
黄效辉、童海英:本院对原告蒋雪平诉被告黄效辉、童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黄效辉、童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蒋雪平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1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759号
张江勇:本院对原告张沼华诉被告张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张江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沼华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