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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06号

  张少锋:本院受理原告刘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456号

  郑锡良、朱美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锡良、朱美仙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69084.01元及利息损失7536.2元(此利息从每一年度最后一笔垫款之次日起算,暂算至2016年9月26日,此后的利息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一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陈荣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方新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99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人民币34683.20元及截至2017年3月30日的利息25543.8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方新华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150元,由被告你负担,被告方新华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竺军耀、过广杰:本院受理原告吴福日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4-14 2 2017年04月14日 星期五